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地塊土壤和地下水中揮發性有機物采樣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地塊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調查和監測中揮發性有機物的現場采樣。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HJ 25.1 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
HJ 25.2 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
HJ/T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地塊 site
在一定范圍內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以及該范圍內所有構筑物、設施和生物的總和。
3.2
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沸點低于或等于 260℃,或在20℃和1個大氣壓下飽和蒸氣壓超過133.322Pa的有機化合物。
3.3
初見水位 initial water level
地下水監測井建設過程中,當鉆孔揭露含水層時,初次發現的水位。
3.4
穩定水位 steady water level
地下水監測井鉆探時的水位經過一定時間恢復到天然狀態后的水位。
3.5
成井洗井 well development
地下水監測井建設完成后,去除監測井中所有污染物或鉆井產生的巖層破壞以及來自天然巖層的細小顆粒,使得篩管周邊地下水水力特征恢復的過程。
4 采樣前期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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