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地表γ輻射劑量率測定的原則和要求以及應遵守的技術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測定核設施和其他輻射裝置附近環境地表的γ輻射劑量率,也適用于其他環境地表γ輻射劑量率的測定。
2 引用標準
EJ 379 環境貫穿輻射監測一般規定
3 術語
3.1 環境
指人類生活的公共環境,而不涉及輻射工作場所。
3.2 環境監測
對核設施及其他輻射裝置附近環境進行的監測。
3.3 環境地表γ輻射劑量率
田野、道路、森林、草地、廣場以及建筑物內,地表上方一定高度處(通常為1m)由周圍物質中的天然核素和人工核素發出的γ射線產生的空氣吸收劑量率。
3.4 源相關的環境監測
指測量某一特定的源或實踐所導致的地表γ劑量率水平,以確定特定源或實踐所給出的貢獻。
3.5 人相關的環境監測
指在可能有幾個源照射同一人群組的情況下進行的環境地表下輻射劑量率測量,主要目的在于估算全部的源給出的劑量當量。
3.6 重要源
日常流出物的排放量較大和可能產生較高的劑量率的源,從監測角度上被認為是重要源。
3.7 次要源
在公共可以接近的地方其外照射劑量當量率非常低(年劑量當量約1μSv左右),流出物中放射性核素的正常釋放量也非常小,并且很少或者不存在事故性外泄的可能性,這一類的各個獨立的源在合適的屏蔽和控制下被認為是次要的照射源。
3.8 中等性質的源
介于重要源和次要源之間的源被認為是中等性質的源。
3.9 公眾
除輻射工作人員以外的所有其他社會成員,包括離開工作崗位后的輻射工作人員。
3.10 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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