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污染地塊地下水修復和風險管控的基本原則、工作程序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污染地塊地下水修復和風險管控的技術方案制定、工程設計及施工、工程運行及監測、效果評估和后期環境監管。污染地塊土壤修復技術方案制定參照 HJ 25.4 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地塊的地下水修復和風險管控。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6600 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HJ 25.1 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
HJ 25.2 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
HJ 25.3 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
HJ 25.4 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
HJ 25.5 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試行)
HJ 610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
HJ 2050 環境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指南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地下水污染羽 groundwater contaminant plume
污染物隨地下水移動從污染源向周邊移動和擴散時所形成的污染區域。
3.2
地下水修復 groundwater remediation
采用物理、化學或生物的方法,降解、吸附、轉移或阻隔地塊地下水中的污染物,將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轉化為無害物質,或使其濃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阻斷其暴露途徑,滿足相應的地下水環境功能或使用功能的過程。
3.3
地下水風險管控 groundwater risk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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