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入海排污口設置備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17修正)第三十條,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入海排污口設置備案,是指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結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水動力條件和有關規定,經科學論證并合理選擇確定入海排污口位置,按備案權限報東莞市生態環境局進行備案的入海排污口設置備案申請。
第三條 入海排污口設置備案申請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備案意見,并出具《關于XXX入海排污口設置備案的函》。
第四條 申請材料包括:入海排污口設置備案申請報告、入海排污口設置環境影響論證報告。
第五條 建設單位不具備編制入海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建設單位對受委托的技術機構編制的入海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結論負責。為確保入海排污口設置論證的科學性,建設單位在申報入海排污口備案前,可自行采取召開入海排污口設置論證技術評審會議等方式,對入海排污口設置的科學性、合理性進行技術審查,并根據專家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完善。
第六條 入海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應重點針對入海排污口設置位置與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海洋生態保護紅線等相關區劃、規劃的符合性,所在海域海水動力條件是否符合排污口設置條件等進行論證。
第七條 入海排污口設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應作出不予同意備案的決定,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1、在海洋自然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海濱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新建入海排污口;
2、在環境管理為《海水水質標準》(GB 3097-1997)一類海水水質要求的海域新建入海排污口;
3、入海排污口設置不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海洋生態保護紅線等相關規劃要求。
第八條 在上級部門出臺相關的入海排污口備案實施細則或相關規定后,與本制度不一致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九條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在完成備案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入海排污口設置情況通報海洋、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
第十條 入海排污口設置備案所需相關材料模板、要求、辦理流程見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公眾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