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鈾礦冶設施退役的程序,環境影響評價,以及環境整治工程設計、施工、驗收、環境管理等的一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所有退役的鈾礦冶設施,對非鈾礦冶設施,其放射性物質含量超過有關標準規定的退役,應參照執行。
2 引用標準
GB 8703 輻射防護規定
EJ 432 鈾礦冶輻射環境監測規定
3 術語
3.1 鈾礦冶設施
具有一定規模的從事鈾礦開采、選冶的場地、設備、構筑物、建筑物等設施,其中包括:
a.從天然礦石中每年獲得多于10 kg鈾的實驗設施和場所;
b.為評價鈾礦床開掘的坑、井,
c.鈾礦山;
d.鈾選冶廠;
e.放射性廢物處理系統。
3.2 退役
對永久終止運行的鈾礦冶設施所做的善后處理,以保證工作人員和公眾免受殘留放射性的照射和其他可能的危害。
3.3 廢物處置
將固體廢物放在尾礦庫、廢石場、采空區或其他給定的場所,加以處理不再回取。處置也包括廢氣、廢水向環境的控制排放。
3.4 穩定化
就是對廢石場、尾礦庫進行必要的處理和處置的有計劃的行動,保持長期穩定,防止由于自然力或其他原因引起塌垮流失,造成環境污染事故。
3.5 安全分析
對一項準備實施的活動進行的有關風險的分析和計算。
3.6 廢石
自礦坑(井)中運出的物料。包括:
a.基本不含鈾、牡的脈石,
b.無回收價值的低品位鈾、牡物料。
3.7 尾礦(渣)
這里指的是:
a.選礦過程中產生的廢棄部分;
b.礦石堆浸后廢棄物;
c.鈾水冶廠浸出鈾后廢棄的礦砂和礦泥。
3.8 尾礦庫(尾礦池)
沉淀、貯存水冶廠尾礦漿中的礦砂和礦泥的專用設施。
3.9 氡析出率
在單位時間間隔內穿過單位面積界面析出到空氣中的氡的量。
4 退役環境管理程序
鈾礦冶設施退役的環境管理程序包括:
a.提出退役申請;
b.編制治理方案,同時編制環境預評報告書,并進行審批;
c.組織設計和實施;
d.工程竣工驗收;
e.退役設施的移交和長期監護。
5 申請和審批
5.1 鈾礦冶設施終產前應向主管部門提出退役申請報告,其退役全過程一般要在三年內完成。
5.2 設施退役的申請報告內容:
5.2.1 提供退役設施的名稱、性質、類別、規模、服務年限和退役原因以及終止運行時間。
5.2.2 提供設施退役并經過去污處理后剩余的污染源項種類、數量、總放射性活度、比放射性活度及非放有害物質成分和含量。
5.2.3 描述被污染的構筑物及生產場所的污染水平。
5.2.4 根據退役設施經去污處理、整治后的達標情況,論述是無限制或有限制使用的退役。并闡述其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安全分析。
5.3 設施退役單位向主管部門提出設施退役申請的同時,應提交退役方案,并對所提方案進行最優化分析。
5.4 主管部門收到設施退役申請報告后,應及時組織專家對設施退役報告、環境整治方案進行論證審批。
5.5 委托有評價資格的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經主管部門預審后,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6 實施
6.1 污染設備的處置
污染的設備、器材、廢舊鋼鐵等必須進行去污處理,直至其非固定α、β表面放射性污染度符合有關規定的標準要求。
6.2 礦井
6.2.1 退役礦井的坑口、井口及通往地表的天井口、風井口,必須采取永久性密封措施,要求達到封閉堅固、牢靠、無滲漏;坑口、井口封閉后應用土石加厚夯實恢復地貌,以防自然塌陷和人為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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