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瓦斯排放限值以及煤層氣地面開發系統煤層氣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礦井、煤層氣地面開發系統瓦斯排放控制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礦井以及煤層氣地面開發系統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的瓦斯排放控制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建礦井或煤層氣地面開發系統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礦井或煤層氣地面開發系統的管理,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AQ 1026 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
AQ 1027 煤礦瓦斯抽放規范
AQ 6201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
AQ 6204 瓦斯抽放用熱導式高濃度甲烷傳感器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與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煤層氣 coalbed methane
指賦存在煤層中以甲烷為主要成分,以吸附在煤基質顆粒表面為主、部分游離于煤孔隙中或溶解于煤層水中的烴類氣體的總稱。
3.2
煤礦瓦斯 mine gas
煤礦瓦斯簡稱瓦斯,指煤炭礦井開采過程中從煤層及其圍巖涌入礦井巷道和工作面的天然氣體, 主要由甲烷構成。有時單獨指甲烷。
3.3
瓦斯抽放 gas drainage
采用專用設備和管路把煤層、巖層或采空區瓦斯抽出的措施。
3.4
瓦斯抽放系統 gas drainage works
采用專用設備和管路把煤層、巖層和采空區中的瓦斯抽出或排出的系統工程。
3.5
高濃度瓦斯 high concentration mine gas
指甲烷體積分數大于或等于30%經煤礦瓦斯抽放系統抽出或排出的瓦斯。
3.6
低濃度瓦斯 low concentration mine gas
指甲烷體積分數小于30%經煤礦瓦斯抽放系統抽出或排出的瓦斯。
3.7
風排瓦斯 windblown mine gas
指煤礦采用通風方法并由風井排出的瓦斯。
3.8
標準狀態 normal state
指溫度273.15 K,壓力101 325 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煤層氣、煤礦瓦斯排放體積分數均指標準狀態下干空氣數值。
3.9
絕對瓦斯涌出量 absolute gas emission rate
單位時間內從煤層和巖層以及采落的煤 (巖)體所涌出的瓦斯量,單位采用 m3 / min 。
3.10
煤 (巖)與瓦斯突出 coal / rock and gas outburst
在地應力和瓦斯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巖和瓦斯由煤體或巖體內突然向采掘空間拋出的異常的動力現象。
3.11
煤 (巖)與瓦斯突出礦井 coal/ rock and gas outburst mine
在采掘過程中,發生過煤 (巖)與瓦斯突出并經鑒定的礦井。
3.12
排放 emission
指抽出的煤層氣或煤礦瓦斯向大氣排空。
3.13
現有礦井及煤層氣地面開發系統、新建礦井及煤層氣地面開發系統 existing source,new source
現有礦井及煤層氣地面開發系統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批準的井工煤礦和煤層氣地面開發系統。
新 (擴、改)建礦井及煤層氣地面開發系統是指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批準的新、改、擴建井工煤礦和煤層氣地面開發系統。
4 技術要求
4.1 煤礦瓦斯抽放要求
4.1.1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統或井下移動泵站抽放系統:
a) 一個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或一個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時;
b) 礦井絕對涌出量達到以下條件的:
-大于或等于40m3/min;
-年產量1.0~1.5 Mt的礦井,大于30m3 / min;
-年產量0.6~1.0 Mt的礦井,大于25m3/min;
-年產量0.4~0.6 Mt的礦井,大于20m3 / min;
-年產量等于或小于0.4 Mt,大于15m3/min。
c)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
4.1.2 凡符合4.1.1條件,并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的礦井,應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統:
更多標準內容點擊以下鏈接獲取標準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