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瓦斯抽采應達到的指標及其測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井工煤礦。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MT/T 638 煤礦井下煤層瓦斯壓力的直接測定法
MT/T 77 煤層氣測定方法(解吸法)
AQ 1025 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規范
3 必須進行瓦斯抽采的礦井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統或井下臨時抽采瓦斯系統:
a)一個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 m3/min或一個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時;
b)礦井絕對涌出量達到以下條件的:
―大于或等于40m3/min;
―年產量1.0~1. 5 Mt的礦井,大于30 m3/min;
―年產量0.6~1.0Mt的礦井,大于25m3/min;
―年產量0.4~0.6 Mt的礦井,大于20m3/min;
―年產量等于或小于0.4Mt,大于15m3/min。
c)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
4 瓦斯抽采應達到的指標
4.1 突出煤層工作面采掘作業前必須將控制范圍內煤層的瓦斯含量降到煤層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以下或將瓦斯壓力降到煤層始突深度的煤層瓦斯壓力以下。若沒能考察出煤層始突深度的煤層瓦斯含量或壓力,則必須將煤層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或將煤層瓦斯壓力降到0. 74 MPa(表壓)以下。控制范圍如下:
a)石門(井筒)揭煤工作面控制范圍應根據煤層的實際突出危險程度確定,但必須控制到巷道輪廓線外8m以上(煤層傾角>8°時,底部或下幫5m)。鉆孔必須穿透煤層的頂(底)板0.5m以上。若不能穿透煤層全厚,必須控制到工作面前方15 m以上。
b)煤巷掘進工作面控制范圍為:巷道輪廓線外8m以上(煤層傾角>8°時,底部或下幫5m)及工作面前方10m以上。
c)采煤工作面控制范圍為:工作面前方20m以上。
4.2 瓦斯涌出量主要來自于鄰近層或圍巖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應滿足表1規定,瓦斯涌出量主要來自于開采層的采煤工作面前方20 m以上范圍內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應滿足表2規定。
4.3 采掘工作面風速不得超過4m/s,回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
4.4 礦井瓦斯抽采率應滿足表3規定。
5 指標的測定及計算方法
5.1 煤層瓦斯壓力的測定及計算方法
煤層瓦斯壓力可采用以下方法之一測定或計算。
a)按MT/T 638規定測定瓦斯壓力;
b)按MT/T 77規定測定瓦斯含量,按式(1)計算瓦斯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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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地址:《AQ 1026-2006 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