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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工作程序(試行)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和《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2號)有關規定,指導和規范深圳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工作,現結合《深圳市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工作指引(試行)》(深人環〔2018〕610號),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評審組織工作責任分工

      (一)疑似污染地塊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以下簡稱“初步調查報告”)由市生態環境局各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各區生態環境管理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各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各區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局”)組織評審;污染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詳細調查報告”)由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組織評審。

      (二)對于涉及城市更新、土地整備的項目,市、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參加評審。

      (三)市、區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核實地塊用地歷史、現狀、用途變更、未來規劃用途等信息,對土地流轉過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提出監管意見。

      市、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主管部門負責核實地塊實施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備的項目責任單位、紅線范圍、更新方向、整備后計劃用途等信息,對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備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提出監管意見。

二、初步調查報告評審程序

      初步調查報告評審實行“形式審查-技術初審-專家評審”三級評審制度,工作流程見附件1。

     (一)形式審查

      初步調查報告上傳至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污染地塊管理系統”)后,各區生態環境管理局對照《深圳市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工作指引(試行)》(深人環〔2018〕610號)(以下簡稱《工作指引》)第七章要求,于3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調查報告形式審查,并在污染地塊管理系統中下達形式審查意見。未通過形式審查的初步調查報告,由各區生態環境管理局在污染地塊管理系統中予以退回。 

      (二)技術初審

      市生態環境局委托專業機構,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在5個工作日內對通過形式審查的初步調查報告進行技術初審,并在污染地塊管理系統中下達技術初審意見。

      (三)專家評審

      各區生態環境管理局根據技術初審意見判斷初步調查報告是否達到專家評審會上會要求。對于存在污染識別不準確、點位布設不科學、采樣數量不充足、樣品采集與保存不規范、檢測項目不全面、分析檢測不規范、評價標準選擇不合理等原則性技術問題的報告,由各區生態環境管理局在污染地塊管理系統中予以退回。對于滿足上會要求的報告,各區生態環境管理局會同各區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局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

      1、會前審查

      各區生態環境管理局應于專家評審會前2個工作日將需要評審的初步調查報告及相關資料送達專家組所有成員。專家組成員應提前審閱報告及相關資料,獨立出具個人審查意見,對其出具的個人審查意見終身負責。專家個人審查意見表參考附件2,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

      2、參會人員

      專家評審會參會人員應包括評審專家,區生態環境、規劃和自然資源、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主管部門的代表,項目責任單位(土地整備項目實施單位、城市更新計劃申報單位或項目實施主體、土地用途變更申報單位或土地使用權人)、報告編制單位、樣品采集與分析檢測單位的代表。

      3、專家要求

      參會專家不少于5名,應至少包括生態環境管理、地塊環境調查、環境分析檢測領域專家各1名。評審會上推薦其中1名專家作為專家組組長,專家組長應具有5年及以上從業經驗。專家原則上應從深圳市土壤環境保護專家庫中選取。

      4、會議材料

      項目責任單位與報告編制單位間的委托合同/協議副本或同等效力文件(加蓋雙方公章)、附有項目責任單位承諾書(參考附件3)和報告編制單位承諾書(參考附件4)的初步調查報告紙質原件、分析檢測單位CMA證書、檢測能力附表、分析檢測原始記錄和儀器譜圖等。

      5、會議議程

      專家評審會議程應至少包括地塊現場踏勘、報告編制單位介紹報告內容、宣讀形式審查及技術初審意見、專家和管理部門代表質疑與討論、形成專家組評審意見等基本環節。

      (四)評審結果及處理

      經與會專家集體討論后,專家組組長綜合專家個人審查意見和會議評審情況,形成初步調查報告專家組評審意見,并由專家組所有成員簽字確認,專家組對其出具的評審意見負責。

      專家組評審意見應明確初步調查報告“通過專家評審”、“修改完善后通過專家評審”或“不通過專家評審”。

      1、通過專家評審

      若初步調查報告完全符合相關技術規范,則視為“通過專家評審”。

      各區生態環境管理局根據專家組評審意見,于3個工作日內在污染地塊管理系統對報告下達予以備案的意見,并將專家組評審意見及專家個人審查意見(以下簡稱“專家評審意見”)上傳至污染地塊管理系統。

      2、修改完善后通過專家評審

      若初步調查報告基本符合相關技術規范,無原則性技術問題,結論合理可信,僅需補充相關資料,完善相關內容,則視為“修改完善后通過專家評審”,專家組評審意見中需明確提出修改完善意見。

      各區生態環境管理局將專家評審意見上傳至污染地塊管理系統,并退回報告。項目責任單位或報告編制單位將修改完善后的報告及專家組組長簽字確認的報告修改說明上傳至污染地塊管理系統。各區生態環境管理局根據專家組組長確認的報告修改說明,于3個工作日內在污染地塊管理系統對報告下達予以備案的意見。

      3、不通過專家評審

      若初步調查報告不符合相關技術規范,存在原則性技術問題,結論支撐不足,則視為“不通過專家評審”,專家組評審意見中需明確指出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修改意見。

      各區生態環境管理局將專家評審意見上傳至污染地塊管理系統,并退回報告。項目責任單位或報告編制單位再次上傳初步調查報告后,各區生態環境管理局依程序對初步調查報告重新組織評審。

      (五)地塊性質確認

各區生態環境管理局下達予以備案意見后3個工作日內,市生態環境局在污染地塊管理系統中根據初步調查報告結果及專家組評審意見將地塊確認為非污染地塊或污染地塊。

三、詳細調查報告評審程序

確認為污染地塊的,需開展土壤環境污染狀況詳細調查,編制詳細調查報告。

市生態環境局委托專業機構,按照《工作指引》要求,開展詳細調查報告的形式審查和技術初審。詳細調查報告通過審核后,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具體評審組織形式、程序及工作要求參照初步調查報告評審。

四、其他說明

      (一)市生態環境局將按季度統計全市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第三方機構的業務情況及評審通過率,并在市生態環境局網站予以公開。

      (二)本工作程序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國家和廣東省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提出新的管理要求,市生態環境局將對相關評審工作程序進行適時調整。

      附件:

      1.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評審工作流程

      2.專家個人審查意見表

      3.項目責任單位承諾書

      4.報告編制單位承諾書

相關附件

      附件1 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評審工作流程
      附件2 專家個人審查意見表
      附件3 項目責任單位承諾書
      附件4 報告編制單位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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