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提出了化學纖維制造行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化學纖維制造業中的人造纖維(纖維素纖維)制造,合成纖維制造和生物基化學纖維制造的排污單位在其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水、氣污染物、噪聲以及對其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監測。
自備火力發電機組(廠)、配套動力鍋爐的自行監測要求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HJ 820)執行。
化纖漿粕制造企業的自行監測要求參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造紙工業》(HJ 821)執行。
本標準未列出的化纖產品,參照本標準中其他化學纖維類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4146.1 紡織品 化學纖維 第 1 部分:屬名
GB/T 4146.2 紡織品 化學纖維 第 2 部分:產品術語
GB/T 4754-2017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HJ 442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規范
HJ 664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試行)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20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
HJ 821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造紙工業
HJ 964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 第 39 號)
3 術語和定義
GB/T 4754—2017、GB/T 4146.1、GB/T 4146.2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化學纖維 chemical fiber
化學纖維是指除天然纖維以外的,由人工制造的纖維。包含人造纖維(纖維素纖維)、合成纖維、生物基化學纖維。
3.2
化學纖維制造業 chemical fiber industry
化學纖維制造業是從事各種化學纖維原液制備、聚合、紡絲、后處理等過程的行業。
3.3
人造纖維(纖維素纖維) cellulose fibers
人造纖維(纖維素纖維)是以天然高分子物質為原料,經過制備紡絲原液、紡絲和后處理等工序制成的具有紡織性能的纖維,人造纖維(纖維素纖維)包括粘膠纖維和醋酯纖維等。
3.4
合成纖維 synthetic fibers
合成纖維是以化學原料合成的聚合物制成的化學纖維,包括聚酯滌綸(原生滌綸和循環再利用滌綸)、錦綸、氨綸、腈綸、丙綸、維綸等。
3.5
生物基化學纖維 bio-based fibers
指以生物單體或天然有機高分子為原料加工生產的纖維,包括萊賽爾纖維、聚乳酸纖維等。
3.6
總有機碳 total organic carbon(TOC)
總有機碳是指水體中溶解性和懸浮性有機物含碳的總量。
3.7
非甲烷總烴 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有響應的除甲烷外的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 以碳的質量濃度計。
4 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
排污單位應查清本單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標及潛在的環境影響,制定監測方案,設置和維護監測設施,按照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做好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記錄和保存監測數據,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
5 監測方案制定
5.1 廢水排放監測
5.1.1 監測點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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