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大氣污染防治法》),并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國家建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境保護召回制度。生產、進口企業獲知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屬于設計、生產缺陷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的,應當召回;未召回的,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
為確保《大氣污染防治法》貫徹實施,迫切需要起草配套規章,對《大氣污染防治法》中相關生產者的信息報告義務、缺陷調查及召回實施程序、監管職責和法律責任等相關內容做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以滿足監管需要。
二、起草過程
機動車環保召回屬于新的監管領域,信息收集途徑、缺陷調查與認定規范、監督管理、零部件擔保責任等重點內容都需要調研和研究,且涉及市場監管與生態環境部門分工、中央與地方職責分工,客觀上存在一定難度。
2015年9月起,原質檢總局即組織專門人員及技術機構,從《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及近年來排放缺陷召回監管的實踐需要入手,認真研究了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家和地區機動車排放缺陷召回制度有關情況,并結合國內實際情況,多次與原環保部相關司局溝通,起草了規章初稿。之后,又配合法規司多次征求地方局、相關單位、部門和有關專家的意見,認真修改,數易其稿。2018年下半年至今,我局又聯合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進行了多次研討修改,對規章中信息收集途徑、缺陷調查與認定規范、監督管理、零部件擔保責任等重點內容基本達成了一致意見。下一步,我們將在公開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盡快完善,力爭早日出臺實施。
三、主要內容
本規章討論稿共六章四十四條。
第一章 總則。
主要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市場監管總局、生態環境部及地方市場監督、環保部門及技術機構的職責分工,明確規定市場監管總局、生態環境部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機動車排放召回監督管理工作。省級市場監督監督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排放召回實施情況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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