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生態環境部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健全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依法行政、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起草、評估、論證、合法性審核、決定、發布和后續監管等,適用本辦法。
行政規范性文件均應當納入合法性審核范圍,做到應審必審。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是指為執行法律、法規、國務院法規性文件、部門規章的規定,由生態環境部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能夠反復適用的文件。
原文轉發的國務院文件,生態環境部內部執行的管理規范、工作制度、工作方案,請示和報告,機構編制,表彰和獎懲,人事任免,會議紀要,對具體事項的通報、通知、批復以及行政處理決定等文件,不適用本辦法。
規范性文件根據需要可以使用決定、公告、通知、意見、函等文種,可以使用規范、辦法、意見、復函、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等名稱,但不得使用法、條例等名稱。
本辦法所稱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黨內法規。
第四條 規范性文件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法規、國務院法規性文件、部門規章的規定,并且需要制定規范性文件的事項。
規范性文件不得規定下列事項:
(一)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
(二)增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無謂證明等內容;
(三)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四)超越職權規定應當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
(五)違法規定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的措施,或者違法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等;
(六)涉及機構編制的事項。
第五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報經部常務會議或者部長專題會議審議,重大問題應當報經部黨組會議審議,并經部負責人簽批同意后發布。
第六條 規范性文件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
第七條 法規與標準司負責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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