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情況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 2013 年 11 月,《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完善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2015 年 12 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
(2015-2020 年)》,要求加強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完善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 2016 年 5 月 19 日,原環境保護部發布了《環境保護部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辦法》(環辦政法〔2016〕52 號,以下簡稱《審查辦法》)。
近年來,為進一步加強法治政府建設,黨中央、國務院對強化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 2019 年 2 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召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時,專門強調要“堅持合法性審查”。2018 年以來,中辦、國辦先后印發多個文件,對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監督、合法性審核等提出明確要求。我部于 2016 年制定的《審查辦法》與黨中央、國務院的新部署、新要求存在較大差距,亟待修改完善。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我們修改了《審查辦法》,并對文件名稱予以調整,起草了《生態環境部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征求意見稿)》)。
二、主要依據
2018 年 5 月,國辦印發的《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 號)。
2018 年 12 月,國辦印發的《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 號)。
2019 年 3 月,國辦印發的《關于在制定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過程中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9〕9 號)。
2019 年 4 月,中辦、國辦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督察工作規定》。
三、修訂內容
《辦法(征求意見稿)》共 36 條,與現行《審查辦法》相比增加了 16 條,內容作了全面修訂。
《辦法(征求意見稿)》對規范性文件的范圍、起草、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核、發布、解讀、清理等各個環節作了全面規范,以實現對規范性文件全流程管理,確保規范性文件從起草到發布實施的所有環節都有制度可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規范性文件的概念和公文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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