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廢氣吸收凈化裝置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處理風量為 150 m3/h~20000 m3/h,去除氣態或氣溶膠態污染物的工業廢氣吸收凈化裝置。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J 122 工業企業噪聲測量規范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T 13306 標牌
GB/T 13384 機電產品包裝通用標準
GB/T 15262 環境空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434 環境空氣 氟化物的測定 氟離子選擇電極法
GB/T 15436 環境空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Saltzman 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和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GJ 229 工業設備、管道防腐蝕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工業廢氣吸收凈化裝置(以下簡稱凈化裝置)
利用液相吸收原理,把工業廢氣中氣態或氣溶膠態的污染物轉移到液態吸收劑中的凈化裝置,包括:文丘里、噴淋、噴霧干燥、填料、鼓泡和水膜吸收器等凈化裝置。凈化裝置一般由液體泵、風機、吸收單元、氣體過濾單元、電控和安全設備等組成。
3.2 凈化效率
指凈化裝置捕獲污染物的量與處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以百分數表示。
η=(C1Qsn1-C2Qsn2)/C1Qsn1×100%
式中: η為凈化裝置的凈化效率,%;
C1、C2為凈化裝置進口和出口污染物的濃度,mg/m3;
Qsn1、Qsn2為凈化裝置進口和出口標準狀態下干氣體流量,m3/h。
3.3 壓力損失
指氣流通過凈化裝置的流動阻力,即進口與出口處平均全壓之差,kPa。
3.4 運行噪聲
指與風機組成一體化的吸收裝置,在正常工況下的運行噪聲,取周圍 1m 處的昀大噪聲值,dB(A)。
4 技術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凈化裝置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并按照經過規定程序批準的圖紙和技術文件制造。
4.1.2 污染物為腐蝕性氣體的凈化裝置,應選用抗腐蝕材料制造或按 HGJ 229 進行防腐蝕處理和驗收。
4.1.3 凈化裝置應設置吸收填料的清洗設施。
4.1.4 凈化裝置應配備飽和吸收溶液的再生處理系統。再生處理工藝應節能、節水、無二次污染。需要外排的廢水應符合 GB 8978 或用戶所在地的排放標準。
4.2 性能要求
4.2.1 凈化裝置對每種污染物的凈化效率應不小表 1 中規定的數值。
表 1 污染物的昀低凈化效率
序號 |
污染物 |
凈化效率,% |
1 |
硫酸霧 |
90 |
2 |
氯化氫 |
90 |
3 |
鉻酸霧 |
95 |
4 |
二氧化碳 |
90 |
5 |
氮氧化物 |
80 |
6 |
氟化物 |
90 |
7 |
氰化氫 |
95 |
8 |
有機污染物 |
95 |
4.2.2 凈化裝置的壓力損失不大于 2kPa,高壓文丘里氏吸收器不受此項限制。
4.2.3 凈化裝置的焊縫、管道連接處等均應嚴密,不得漏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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