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皮革和合成革環境標志產品的術語和定義、產品分類、基本要求、技術內容和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皮革和聚氨酯合成革。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9941-2005 皮革和毛皮 化學試驗 甲醛含量的測定
GB/T 19942-2005 皮革和毛皮 化學試驗 禁用偶氮染料的測定
GB/T 20384-2006 紡織品 氯化苯和氯化甲苯殘留量的測定
GB/T 20386-2006 紡織品 鄰苯基苯酚的測定
GB/T 22807-2008 皮革和毛皮 化學試驗 六價鉻含量的測定
GB/T 22808-2008 皮革和毛皮 化學試驗 五氯苯酚含量的測定
GB/T 22930-2008 皮革和毛皮 化學試驗 重金屬含量的測定
GB/T 22932-2008 皮革和毛皮 化學試驗 有機錫化合物的測定
QB/T 2724-2005 皮革 化學試驗 pH 值的測定
QB/T 2725-2005 皮革 氣味的測定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皮革 leather
以動物皮為原料,經過一系列化學處理和機械加工制成的具有使用性能的產品。
3.2 合成革 synthetic leather
以織物為底基,經浸漬聚氨酯樹脂,再經干法涂覆或經后處理加工制成的、具有類似于皮革結構和物理力學性能的產品。
3.3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用氣相色譜非極性柱分析,保留時間在正己烷和正十六烷之間,并包括它們在內的已知和未知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4 產品分類
產品按最終用途分為以下三類:
A 類:嬰幼兒用品,供年齡在 36 個月及以下嬰幼兒使用。
B 類:直接接觸皮膚用品,在穿著或使用時,其表面的大部分面積與人體皮膚直接接觸。
C 類:非直接接觸皮膚用品,在穿著或使用時,不直接接觸皮膚或其表面的小部分面積與人體皮膚直接接觸。
5 基本要求
5.1 產品質量應符合各自質量標準的要求。
5.2 產品生產企業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5.3 產品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應注重加強清潔生產工作。
6 技術內容
6.1 產品中有害物質限值應符合表 1 要求。
表 1 產品中有害物質限值
項 目 |
分 類 |
|||
A 類 |
B 類 |
C 類 |
||
pH |
3.5~7.5 |
3.5~9.0 |
||
pH 稀釋差 |
≤0.7(pH<4.0 時檢測此項) |
|||
游離甲醛/(mg/kg) |
≤20.0 |
≤75.0 |
≤150.0 |
|
可萃取的重金屬/(mg/kg) |
六價鉻(Cr6+) |
≤5.0 |
||
鎘(Cd) |
≤0.1 |
|||
汞(Hg) |
≤0.02 |
|||
銻(Sb) |
≤30.0 |
|||
鉛(Pb) |
≤0.2 |
≤0.8 |
||
砷(As) |
≤0.2 |
≤1.0 |
||
鎳(Ni) |
≤1.0 |
≤4.0 |
||
鈷(Co) |
≤1.0 |
≤4.0 |
||
銅(Cu) |
≤25.0 |
≤50.0 |
||
含氯苯酚/(mg/kg) |
五氯苯酚(PCP) |
≤0.05 |
≤0.5 |
|
四氯苯酚(TeCP) |
≤0.05 |
≤0.5 |
||
鄰苯基苯酚(OPP)/(mg/kg) |
≤0.5 |
≤1.0 |
||
可分解出致癌芳香胺的染料(種類見附錄 A)/(mg/kg) |
≤30.0 |
|||
氣味/級 |
≤3 |
6.2 合成革產品在滿足表 1 要求的同時,其他有害物質限值還應符合表 2 要求。
表 2 合成革中其他有害物質限值
項 目 |
分 類 |
|||
A 類 |
B 類 |
C 類 |
||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mg/kg) |
≤100 |
|||
有機錫化合物/(mg/kg) |
三丁基錫(TBT) |
≤0.5 |
≤1.0 |
|
二丁基錫(DBT) |
≤1.0 |
≤2.0 |
||
單丁基錫(MBT) |
≤1.0 |
≤2.0 |
||
氯化苯和氯化甲苯(種類見附錄 B)/(mg/kg) |
≤1.0 |
6.3 產品生產過程中不得使用下列物質:
(1) 致癌染料(種類見附錄 C);
(2) 致敏染料(種類見附錄 D);
(3) 藍色染料(C.I.611-070-00-2);
(4) 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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