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技術要求規定了消耗臭氧層物質替代產品環境標志產品的定義、基本要求、技術內容和檢驗方法。
本技術要求適用于替代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各類產品,包括致冷劑、發泡劑、拋射劑、清洗溶劑、滅火劑、滅菌劑等產品。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 消耗臭氧層物質(Ozone depleting substances 簡稱 ODS):指釋放到大氣中的氟氯化碳等類物質,在進入大氣平流層后,在太陽紫外線作用下,與臭氧發生作用,臭氧分子被分解為普通的氧分子和一氧化氯,從而降低大氣臭氧濃度。包括全氟氯代烷烴(4 個碳原子以下)、 溴氟烷(鹵代烷)、四氯化碳、甲基氯仿、部分含氫氯氟烷(HCFCs)、含氫溴氟烷(HCFCs)和溴甲烷等。
2.2 消耗臭氧潛能值(Ozne depleting potential 簡稱 ODP):指某種物質在其大氣壽命期內,造成的全球臭氧損失相對于同質量的 CFC-11 排放所造成的臭氧損失的比值。
3 基本要求
3.1 產品質量應符合相應產品質量標準的要求。
3.2 企業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4 技術內容
產品消耗臭氧潛能值(ODP)≤0.11。
5 檢驗方法
技術內容通過文件審查結合現場檢查的方式進行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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