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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首頁 ->  標準法規 -> ?《環境監察執法證件管理辦法》修改單(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環境監察執法證件管理辦法》修改單(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修改背景
      2018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8〕64號,以下簡稱64號文),對地方生態環境執法體制改革進行了部署。相關改革完成后,執法隊伍管理體制以及發證部門的名稱、公章等相應發生變化。為維護證件嚴肅性,擬以修改單的形式,對《環境監察執法證件管理辦法》(部令 第23號,以下簡稱23號令)相應條款進行修改。
二、修改原則
      (一)嚴格依法依規
      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重點圍繞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和證件管理,對證件申領、使用流程進行全面梳理,構建嚴格、統一、簡明、高效的執法證件管理體系。
      (二)適應新的形勢
      64號文印發實施后,生態環境保護執法體制、機制發生深刻變化。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明確提出,要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為適應新的體制、機制和工作需求,亟需重新梳理和規范執法證件管理體系。
三、修改內容
      (一)修改名稱
      擬將23號令中“環境監察執法證件”修改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證件”,將條文中“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其他條款同步作相應修改。
(二)整合核與輻射執法證件
      按照64號文“改革后的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以本級生態環境部門的名義,依法統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權等執法職能”的要求,整合《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管理辦法》(部令 第24號,以下簡稱24號令)相關內容。
      (三)刪除執法區域條款
      參照其它部門的做法,刪除23號令中“使用區域”字樣,執法人員的執法區域由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四)取消證件審驗
      原23號令規定證件審驗為兩年一次,部分基層執法人員反應“審驗年限短,步驟繁瑣,影響日常執法”。為簡化管理手續、提升執法效能,取消兩年一審的規定,增加證件有效日期條款。
四、有關重大問題的說明
      (一)關于與核與輻射執法證件的關系
      2014年,為加強人員管理,原環境保護部頒布實施24號令,由國家核安全局組織發放《核安全監督員證》和《輻射安全監督員證》。本次整合完成后,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檢查人員不再申領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統一由生態環境部門發放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證件。
      在發放新的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證件前,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檢查人員原持有的《核安全監督員證》和《輻射安全監督員證》繼續有效。
(二)關于執法區域的確定
      現行環境監察執法證件明確記載執法人員的執法區域。2016年以來,按照垂直管理的要求,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成為地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原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執法人員的隸屬關系發生較大變化,采取以往方式確定并載明執法人員的執法區域已不能適應新的形勢需要。
      刪除執法區域不代表執法人員可自行開展和實施異地執法活動。修改后的23號令明確要求,持證人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執法計劃和指令開展現場執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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