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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5.1-2019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技術導則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原則、內容、程序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提供基礎數據和信息。

      本標準不適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地塊調查。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6600 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

      HJ 25.2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

      HJ 25.3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

      HJ 25.4 建設用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

      HJ/T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investigation on soil contamination

      采用系統的調查方法,確定地塊是否被污染及污染程度和范圍的過程。

3.2

      敏感目標 potential sensitive targets

      指地塊周圍可能受污染物影響的居民區、學校、醫院、飲用水源保護區以及重要公共場所等。

4 基本原則和工作程序

4.1 基本原則

4.1.1 針對性原則

      針對地塊的特征和潛在污染物特性,進行污染物濃度和空間分布調查,為地塊的環境管理提供依據。

4.1.2 規范性原則

      采用程序化和系統化的方式規范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過程,保證調查過程的科學性和客觀性。

4.1.3 可操作性原則

      綜合考慮調查方法、時間和經費等因素,結合當前科技發展和專業技術水平,使調查過程切實可行。

4.2 工作程序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可分為三個階段,調查的工作程序如圖 1 所示。

 

4.2.1 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是以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為主的污染識別階段,原則上不進行現場采樣分析。若第一階段調查確認地塊內及周圍區域當前和歷史上均無可能的污染源,則認為地塊的環境狀況可以接受,調查活動可以結束。

4.2.2 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4.2.2.1 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是以采樣與分析為主的污染證實階段。若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表明地塊內或周圍區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如化工廠、農藥廠、冶煉廠、加油站、化學品儲罐、固體廢物處理等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設施或活動;以及由于資料缺失等原因造成無法排除地塊內外存在污染源時,進行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確定污染物種類、濃度(程度)和空間分布。

4.2.2.2 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通常可以分為初步采樣分析和詳細采樣分析兩步進行, 每步均包括制定工作計劃、現場采樣、數據評估和結果分析等步驟。初步采樣分析和詳細采樣分析均可根據實際情況分批次實施,逐步減少調查的不確定性。

4.2.2.3 根據初步采樣分析結果,如果污染物濃度均未超過 GB 36600 等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以及清潔對照點濃度(有土壤環境背景的無機物),并且經過不確定性分析確認不需要進一步調查后,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可以結束;否則認為可能存在環境風險,須進行詳細調查。標準中沒有涉及到的污染物,可根據專業知識和經驗綜合判斷。詳細采樣分析是在初步采樣分析的基礎上,進一步采樣和分析,確定土壤污染程度和范圍。

4.2.3 第三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第三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以補充采樣和測試為主,獲得滿足風險評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復所需的參數。本階段的調查工作可單獨進行,也可在第二階段調查過程中同時開展。

5 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5.1 資料收集與分析

5.1.1 資料的收集

      主要包括:地塊利用變遷資料、地塊環境資料、地塊相關記錄、有關政府文件、以及地塊所在區域的自然和社會信息。當調查地塊與相鄰地塊存在相互污染的可能時,須調查相鄰地塊的相關記錄和資料。

5.1.1.1 地塊利用變遷資料包括:用來辨識地塊及其相鄰地塊的開發及活動狀況的航片或衛星圖片,地塊的土地使用和規劃資料,其它有助于評價地塊污染的歷史資料,如土地登記信息資料等。地塊利用變遷過程中的地塊內建筑、設施、工藝流程和生產污染等的變化情況。

5.1.1.2 地塊環境資料包括:地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記錄、地塊危險廢物堆放記錄以及地塊與自然保護區和水源地保護區等的位置關系等。

5.1.1.3 地塊相關記錄包括:產品、原輔材料及中間體清單、平面布置圖、工藝流程圖、地下管線圖、化學品儲存及使用清單、泄漏記錄、廢物管理記錄、地上及地下儲罐清單、環境監測數據、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表、環境審計報告和地勘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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