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開展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的原則、內容、程序、方法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建設用地健康風險評估和土壤、地下水風險控制值的確定。
本標準不適用于鉛、放射性物質、致病性生物污染以及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風險評估。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GB 36600 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
GB 50137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HJ 25.1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
HJ 25.2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
HJ 25.4 建設用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
HJ 25.6 污染地塊地下水修復和風險管控技術導則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土壤 soil
由礦物質、有機質、水、空氣及生物有機體組成的地球陸地表面的疏松層。
3.2
關注污染物 contaminant of concern
根據地塊污染特征、相關標準規范要求和地塊利益相關方意見,確定需要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的污染物。
3.3
暴露途徑 exposure pathway
指建設用地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遷移到達和暴露于人體的方式。
3.4
建設用地健康風險評估 health risk assessment of land for construction
在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基礎上,分析地塊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對人群的主要暴露途徑,評估污染物對人體健康的致癌風險或危害水平。
3.5
致癌風險 carcinogenic risk
人群暴露于致癌效應污染物,誘發致癌性疾病或損傷的概率。
3.6
危害商 hazard quotient
每日攝入劑量與參考劑量的比值,用于表征人體經單一途徑暴露于非致癌污染物而受到危害的水平。
3.7
危害指數 hazard index
人群經多種途徑暴露于單一污染物的危害商之和,用于表征人體暴露于非致癌污染物受到危害的水平。
3.8
可接受風險水平 acceptable risk level
對暴露人群不會產生不良或有害健康效應的風險水平,包括致癌物的可接受致癌風險水平和非致癌物的可接受危害商。本標準中單一污染物的可接受致癌風險水平為 10-6,單一污染物的可接受危害商為 1。
3.9
土壤和地下水風險控制值 risk control values for soil and groundwater
根據本標準規定的用地方式、暴露情景和可接受風險水平,采用本標準規定的風險評估方法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獲得相關數據,計算獲得的土壤中污染物的含量限值和地下水中污染物的濃度限值。
4 工作程序和內容
地塊風險評估工作內容包括危害識別、暴露評估、毒性評估、風險表征,以及土壤和地下水風險控制值的計算。地塊風險評估程序見圖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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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危害識別
收集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階段獲得的相關資料和數據,掌握地塊土壤和地下水中關注污染物的濃度分布,明確規劃土地利用方式,分析可能的敏感受體,如兒童、成人、地下水體等。
4.2 暴露評估
在危害識別的基礎上,分析地塊內關注污染物遷移和危害敏感受體的可能性,確定地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的主要暴露途徑和暴露評估模型,確定評估模型參數取值,計算敏感人群對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的暴露量。
4.3 毒性評估
在危害識別的基礎上,分析關注污染物對人體健康的危害效應,包括致癌效應和非致癌效應,確定與關注污染物相關的參數,包括參考劑量、參考濃度、致癌斜率因子和呼吸吸入單位致癌因子等。
4.4 風險表征
在暴露評估和毒性評估的基礎上,采用風險評估模型計算土壤和地下水中單一污染物經單一途徑的致癌風險和危害商,計算單一污染物的總致癌風險和危害指數,進行不確定性分析。
4.5土壤和地下水風險控制值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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