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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城市河湖環保清淤及底泥處理處置技術規程(征求意見稿)

?1  總則

1.0.1  為指導城市規劃區湖泊、河流環保清淤工程的方案編制、工程設計和施工,促進生態環境的改善和健康生態系統的恢復,提高水體自凈能力,維持城市河湖生態系統健康狀態提供保障,制定本規程。

1.0.2  本規程適用于城市規劃區湖泊、河流污染底泥的污染狀況調查、清淤、底泥集中處理、取樣檢測、處置與底泥處理廠的建設等。

1.0.3  底泥的污染狀況調查、清淤、底泥集中處理、取樣檢測、處置與底泥處理廠的建設,除應符合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  河湖底泥 river and lake sediment

      河流湖泊中在靜水或緩慢的流水環境中沉積,經物理、化學和生物作用形成的、未固結的細粒或極細粒土,一般含有建筑、生活、固體危廢物等垃圾。

2.0.2  初始點位布設first stage mornitoring location layout

      ?調查初期依據背景資料在調查區域內進行點位布設。通過采樣分析可初步確定底泥是否受到污染。

2.0.3  加密點位布設 refined monitoring location layout

      針對初始點位采樣分析發現的底泥污染點位,根據河流、湖泊和灘涂的水文參數和周圍污染源分布情況,向周邊進一步進行點位布設。通過進一步采樣分析可確定受污染底泥的具體范圍。

2.0.4  潛在生態危害指數法 potential ecological hazard index method

      引入毒性響應系數,將重金屬的環境生態效應與毒理學聯系起來,使評價更側重于毒理方面,對其潛在的生態危害做出評價。

2.0.5  危險廢物 hazardous wastes

      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2.0.6  環保清淤 environmental friendly dredging

      指以水質提升為目的對水體中的污染底泥進行清淤,在清淤過程中注重環境保護,最大化減少“二次污染”。

2.0.7  超深 value of over - depth

      由于施工誤差而在清淤設計深度之外增加的深度。

2.0.8  底泥預處理 sediment pretreatment

      對河湖清淤出來的底泥進行篩分、調理和垃圾處理過程。

2.0.9  底泥處理 sediment treatment

      為滿足底泥處置要求對預處理后的底泥進行脫水、固化、鈍化等物理、化學或生物處理過程。

2.0.10  底泥固化 sediment solidification

      通過物理或化學處理方法,使松軟高含水量的底泥變成具有一定力學強度且避免造成二次污染的底泥處理過程。

2.0.11  底泥鈍化 sediment passivation

      通過物理、化學或生物處理方法,使底泥中的重金屬物質化學活性降低的處理過程。

2.0.12  底泥垃圾 sediment garbage

      河湖底泥經格柵、振篩等設備分選出來的固體物質。

2.0.13  垃圾處置 garbage disposal

      對底泥垃圾進行分類回收、資源再生、填埋或焚燒等處理過程。

2.0.14  余土 residue soil

      底泥經垃圾篩除、余砂分離、泥水分離、調理調質、脫水固化等工藝處理后得到的細集料固體混合物。

2.0.15  余土處置 residue soil disposal

      將余土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場所或者設施的活動。

2.0.16  余砂 residue sand

      底泥篩除垃圾和漂浮物后,經重力沉淀或離心式旋流設備篩選出來的粗集料固體混合物。

2.0.17  余砂處置 residue sand disposal

      將余砂進行資源化利用或將其置于符合環境安全規定要求場所的活動。

2.0.18  余水 residue water

      底泥處理工程中,從淤泥中分離出的水的總稱,不包括工程過程產生的機修和沖洗廢水。

2.0.19  資源化利用 resource utilization

      將處理后的底泥作為原料使用或進行再生利用的過程。底泥資源化利用途徑主要包括土地利用和建筑材料。

2.0.20  底泥處理廠 sediment treatment plant

      按照特定的標準設計、施工,專門集中處理底泥的工廠。


3  底泥勘測與污染狀況調查評價

3.1  一般規定

3.1.1  清淤前應對底泥進行勘測與污染狀況調查評價,工作深度應滿足設計和施工要求。

3.1.2  底泥勘測應包括工程區地形測量、地質勘探等內容。

3.1.3  底泥污染狀況調查應包括污染底泥的污染來源、污染物類型、污染物含量、污染物分布、上覆水污染狀況等內容。

3.1.4  底泥污染狀況評價應包括底泥污染等級及污染層厚度。

3.2  資料收集與分析

3.2.1  收集相關河道、湖泊地區及周邊地區信息資料,包括河道、湖泊的利用及規劃管理資料、環境資料、底泥特征資料、水文特征資料、周圍環境狀況資料、周圍企業生產廢棄物處置與排放資料等。

3.2.2  地理位置及環境資料:河道及湖泊所屬的流域、市,河道及湖泊的水質斷面污染記錄、周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記錄,河道及湖泊與自然保護區和水源地保護區的位置關系等。

3.2.3  河道、湖泊的利用及規劃管理資料:水系圖、利用現狀的航片或衛星圖片、規劃資料及歷史資料。

3.2.4  河道沿線及湖泊周邊主要相關污染企業資料:企業基本概況、生產工藝、年產量、化學品儲存及使用清單、泄漏記錄、廢物管理記錄、環境監測記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表、出水濃度檢測記錄、出水口位置等。

3.2.5  底泥特征資料:底泥厚度、底泥主要組成、底泥顏色、底泥氣味等。

3.2.6  水文特征資料:河道的平(枯)水期河面寬度、水深、流速、河水來源及流量;湖泊的徑流量、補給方式、水位、含砂量、透明度、礦化度、鹽度等。

3.2.7  周圍環境狀況資料:河道及湖泊周邊交通狀況、居民點分布情況、土地利用方式分布、岸邊是否有可供臨時處置底泥的場地、周邊是否有環境敏感點等。

3.2.8  其他特征資料:跨河基礎設施情況、河道與湖泊通航狀況、河道與湖泊內養殖狀況、水環境功能區劃情況等。

3.2.9  資料分析:通過專業人員對收集資料的整理分析,剔除錯誤及不合理信息,初步形成采樣點位信息圖。

3.3  現場踏勘

3.3.1  對通過資料收集分析后初步形成的采樣點位進行現場踏勘,用以校正、刪除不合理及無法到達的點位。

3.3.2  現場踏勘對提高布點的代表性、可操作性等具有重要意義。結合資料分析可給出更合理、更具代表性的初始采樣點位布設。現場踏勘的主要內容如下:

      1  河流、湖泊采樣可達性:周邊交通及通航狀況、周圍土地利用現狀等;

      2  河流、湖泊周邊污染源:周邊工業生產狀況,工業污染源的排放去向,水質狀況,包括是否在生產、排污口位置、排水顏色、氣味,周邊水體現狀、疑似污染源等。

3.4  采樣點布設原則

3.4.1  采樣點的布設要充分滿足底泥污染狀況調查的目的,并綜合考慮水文、技術水平、采樣可達性、監測周期等因素,優化點位布設,兼顧技術指標和投資費用。

3.4.2  樣品的采集要對整個調查區域底泥某項指標或多項指標有較好的代表性,可客觀反映一定范圍內底泥污染狀況。

3.4.3  同類型采樣點位的設置條件應一致,并宜與歷史采樣點位一致。

3.4.4  底泥的采樣點位布設應考慮水文水質條件、主要監測斷面、重要流入/流出河湖支流、重要閘壩等綜合因素,以及工業布局、農業分布、人口聚集等社會經濟特點,在布局上涵蓋水體主要功能區、面源、點源等污染物對底泥的影響現狀、變化趨勢及城市行政管理區界等,從整體出發合理布局,監測點之間相互協調。

3.5  點位布設技術路線

3.5.1  采樣點位底泥污染判定應按GB 15618中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執行。

3.5.2  采樣監測發現一般采樣點位底泥受到污染,則應開展加密點位布設和監測,加密采樣點布設可根據二分法及網格布點方法實施;采樣監測發現一般采樣點位底泥未受到污染,則無需開展下一階段的加采樣點位布設。見圖3.5.2

 ?

?3.5.2  底泥污染物調查點位布設技術路線圖

3.6  一般采樣點布設

3.6.1  河流底泥一般采樣點布設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在河流的國控、省控、市控、或縣控斷面應布設采樣斷面。

      2  在工業園區、環境風險源企業排放口下游0.5 km1.5 km應各布設1個采樣斷面。

      3  在居民聚集區、農業分布區、支流匯入處下游0.5 km內各布設1個采樣斷面。

      4  20年發生污染事故的河段,于污染物匯入處布設1個采樣斷面,并在其下游5 km內等間距布設2個采樣斷面。

      5  河流沿線存在投餌網箱養殖、畜禽養殖的河段,應在疑似污染區域布設1 個采樣斷面。

      6  河道周圍存在疑似污染源時,應根據地表徑流匯入方向在下游布設1個采樣斷面。

      7  同一采樣斷面上采樣點位的位置及數量應符合HJ/T 91的規定。

3.6.2  湖泊底泥一般采樣點布設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湖泊內應采用網格布點設置監測垂線。大中型湖泊(面積≥100 km2)內采樣點位數量應不少于20個;小型湖泊(面積<100 km2)內采樣點位數量應不少于10個。

      2  河流入湖泊口和出湖泊口處分別設置1個采樣斷面。

      3  污染源排放口匯入湖泊處應設置1個采樣斷面。

      4  底泥采樣點位應位于水質采樣點垂線的正下方,當正下方無法取樣時就近偏移,應符合HJ/T 91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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