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指南提出了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環境監理的工作目的與原則、程序、方法、內容、檔案管理和監理要點等。
本指南適用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實施過程中的環境監理。
本指南不適用于涉及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環境監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指南的引用而成為本指南的條款,所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指南。
GB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2523 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4675 空氣質量 惡臭的測定 三點比較式臭袋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8599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
GB/T 29639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GB 3096 聲環境質量標準
GB 36600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
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GB/T 50319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
HJ 25.2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
HJ 25.4 建設用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
HJ 25.5 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
HJ 25.6 污染地塊地下水修復和風險管控技術導則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298 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682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術語
DB 44/26 廣東省地方標準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 44/T27 廣東省地方標準 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DB 44/814 廣東省地方標準 家具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
DB 44/T 753 廣東省地方標準 環境噪聲自動監測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指南。
3.1 建設用地
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
3.2 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包括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
3.3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指建設用地經過調查表明土壤或地下水存在污染且需要開展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的項目,不包含風險管控。
3.4 原位修復
不移動受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直接在地塊發生污染的位置對其進行原地修復或處理。
3.5 異位修復
將受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從地塊發生污染的原來位置挖掘或抽提出來,搬運或轉移到其他場所或位置進行治理修復。
3.6 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環境監理
按照環境監理合同對土壤污染修復過程中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理。
3.7 環境監理單位
具有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環境監理相應工作能力和相關工作經驗、承擔環境監理業務的獨立法人單位。
4 工作目的與原則
4.1 工作目的
環境監理單位依據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土壤污染修復方案、環境監理合同等,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實施專業化的環境保護咨詢和技術服務,監督土壤污染修復施工單位全面落實各項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實現對土壤污染修復工程過程中二次污染的控制。
4.2 工作原則
4.2.1 公正性原則
環境監理單位依據土壤污染修復項目相關文件,以保護生態環境為目標,客觀、公正地開展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環境監理相關工作。
4.2.2 針對性原則
根據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特點和修復工藝,重點針對土壤污染修復期間的二次污染防治要求,開展監督和管理。
4.2.3 適時性原則
鑒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實施過程中受各種因素影響,可能導致土壤污染修復方案的變更,因此環境監理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適時調整環境監理方案與工作內容。
5 工作程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環境監理的工作程序見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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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 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環境監理工作程序
6 工作方法
6.1 核查
照相關管理文件和技術文件,對土壤污染修復工程實施各個階段涉及二次污染防治等相關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核實和檢查。
6.2 巡視
環境監理單位對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現場進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行視察活動。
6.3 旁站
環境監理單位對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的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進行的監督活動。
6.4 環境監理會議
環境監理單位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的環境監理會議,包括環境監理技術交底會、環境監理例會、專題會議和現場協調會等。會議由環境監理項目負責人或其授權的環境監理人員主持,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相關單位派員參加。會議重點記錄參會單位和人員、討論和研究的問題、協商一致的意見及其他相關要求等。
6.5 環境監測
為掌握土壤污染修復工程實施過程中污染物排放及環境影響情況,環境監理單位可通過使用便攜式環境監測儀器、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單位進行環境監測,輔助環境監理工作。
6.6 記錄
包括環境監理日志、會議記錄、現場巡視和旁站記錄、監測記錄等,記錄形式包括文字、數據、圖表和影像等。
6.7 環境監理日志
環境監理人員針對每日的土壤污染修復工程中二次污染防治情況進行記錄,形成環境監理日志,重點記錄二次污染防治措施落實狀況、監測記錄、往來信息、突發環境事件、存在問題及相應處理措施等工作情況。
6.8 文件
環境監理單位采用環境監理工作聯系單、整改通知單、停工通知單以及復工指令單等文件形式開展環境監理。
環境監理相關文件格式可參照附1。
6.9 跟蹤檢查
環境監理單位對其發出文件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落實,監督施工單位嚴格執行的過程。
7 工作內容
7.1 環境監理準備
接受土壤污染修復責任主體委托后,環境監理單位開展環境監理設施設備和人員準備,收集相關資料,進行現場踏勘,參加技術交底會議等。
7.1.1 設施設備準備
環境監理單位根據土壤污染修復工程類型、規模和二次污染防治要求配置監理設施設備,包括開展工作需要的辦公、交通、通訊和生活設施,以及滿足項目需求的常規設備和工具。
7.1.2 人員準備
環境監理單位根據土壤污染修復工程需求配置環境監理人員,包括環境監理項目負責人和其他環境監理人員,并明確各環境監理人員的工作內容。
(1)環境監理項目負責人
1)確定環境監理人員的分工和崗位職責,指導環境監理人員開展環境監理工作;
2)主持環境監理工作會議、編制環境監理方案,簽發修復過程中的環境監理文件;
3)處理與環境保護相關的變更,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
4)檢查環境監理日志,組織編寫環境監理方案、總結報告。
(2)其他環境監理人員
1)參與編制環境監理方案及總結報告等相關文件、負責項目環境監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2)在項目負責人的指導下開展現場環境監理工作,填寫環境監理日志。
7.1.3 收集相關資料
環境監理單位收集資料包括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相關的技術報告、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修復方案等技術文件;
(2)地塊及周邊環境資料;
(3)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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