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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442.10-2020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十部分 評價及報告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評價和報告編制要求,包括對近岸海域環境(水質、沉積物、生物和生物質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應急監測和專題監測的評價與報告編制。

      本標準適用于近岸海域環境質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應急監測和專題監測的相關評價和報告編制。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097 海水水質標準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8421 海洋生物質量標準

      GB 18668 海洋沉積物質量

      HJ 442.2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二部分 數據處理

      HJ 442.8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對近岸海域水環境影響監測

      HJ 589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

      HY/T 215 近岸海域海洋生物多樣性評價技術指南

      HY/T 0276 海水浴場監測與評價指南

      《地表水環境質量評價辦法(試行)》(環辦〔201122 號)

3 評價分析基本要求

3.1 基本原則

      每項近岸海域環境監測工作任務(包括年度工作)完成后,應以科學的監測數據為基礎,用簡練的文字配以圖表正確闡述和評價監測海域水質、沉積物質量、海洋生物、生物質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等現狀,分析環境質量的變化原因、發展趨勢及存在的主   要問題,并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適當的對策與建議。

      評價分析要突出科學、準確、及時、可比和針對性,對質量分析體現綜合性和嚴謹性。提供對外發布監測評價信息時,有國家和行業評價方法標準,評價采用國家和行業標準;對無國家和行業評價方法標準但管理部門有技術規定的,采用管理部門技術規定;既無標準也無技術規定的,可采用國內外公認合理且不與國家或地方的環境質量、排放標準矛盾的方法。

3.2 近岸海域環境評價基本要求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獲得結果后,監測數據處理按照 HJ 442.2 相關要求進行。

      評價應結合收集的水文、氣象、污染事故、自然災害等相關監測和觀測數據,開展現狀評價及趨勢分析。對需要水文、氣象等觀測數據支撐的評價,如未獲得水文、氣象等觀測數據的,應說明情況,不進行評價。

      開展區域評價時,區域一般以現有海區(渤海、黃海、東海和南海),沿海行政區域(省、市、縣)管轄海域來劃分,城市也可針對項目監測范圍來確定,如項目建設區域或敏感區、   對照區等。監測結果支持對河口海灣評價的,應進行以河口海灣為區域的評價。

      針對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現狀等的評價,應進行同一區域不同時段或多時段比較、不同區域同一時段比較,并進行必要的變化趨勢分析與預測評價,包括區域內各指標在空間與時間上的變化原因分析。

      近岸海域環境質量評價不僅進行達標評價,還應開展主要污染物的單要素類別和濃度評價;結合評價區域的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等污染物排放,進行綜合分析。

4 近岸海域環境質量

4.1 水質評價

4.1.1 評價標準

      環境質量評價的海水水質評價標準按 GB 3097 執行,計算樣品超標率時統一采用二類海水水質標準。其中,非離子氨、苯并芘和放射性核素四類僅一個限值的,采用該限值作為評價限值;滴滴涕、馬拉硫磷、甲基對硫磷、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等,二至四類僅一個限值的,采用該限值為評價限值;磷酸鹽、汞、硒等二類與三類僅一個限值的,采用該限值為評價限值;氰化物、揮發酚、石油類等一、二類為一個限值的,采用該限值為評價限值。

      對綜合性評價,按 3.1 要求,優先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管理部門技術規定。

4.1.2 評價項目

      一般根據監測計劃確定監測項目和頻次。按照環境質量例行監測方案規定每次均監測的項目,如:pH、溶解氧、化學需氧量、石油類、活性磷酸鹽、無機氮、非離子氨、汞、銅、鉛和鎘等,應在每次監測后進行評價。

      其他監測工作,可根據不同的任務和實際需要作適當調整。

4.1.3 等級評價

      監測點位的等級評價,按照 GB 3097 開展的例行監測工作的水質等級評價,采用單因子污染指數評價法確定水質類別。

4.1.4 結果表述

4.1.4.1海水類別比例

      水質類別可以按照點位和/或面積的比例表述,通常以百分比來表示。

      a)按點位計算

      以某一類別的監測點位數與監測點位總數的比值來表示,即某一類別水質的點位數之和占所有監測點位數總和的百分比。計算公式為:

      某類別海水的百分率( %)= 某類別水質點位數之和/監測點位總數×100%   1

      b)按面積計算

      以達到某一類別水質標準的海域面積占監測海域總面積的比值來表示。計算公式為:

      某類別海水的百分率(%)=某類別水質面積之和(km2/監測海域面積總和(km2)×100%2

4.1.4.2 主要超標因子的確定

      a)超標倍數評價

      按照點位或在一定的區域內,根據各監測項目(除 pHDO)的實際監測結果與 GB 3097各類海水標準值比較,以超標倍數和超標類別的百分率大小綜合確定主要污染物,超標倍數計算方法如下:

      超標倍數 =某監測項目的均值 /該監測項目的標準值-1 3

      b)區域點位超標率評價

      在進行區域主要污染物確定時,區域點位超標率5%的前 3 位監測項目為主要污染物;

      在沒有監測項目的超標率5%時,可不進行主要污染物描述,或選擇超標率最大的前 3 位監測項目作為主要污染物。

4.1.4.3 水質定性評價方法

      a)在描述某一監測點位海水水質狀況時,按表 1 方法表征:水質優、水質良好、水質一般、水質差、水質極差;

      b)例行監測的點位水質達標評價,一般按照 4.1 評價;

      c)在描述某一區域整體水質狀況時,按表 2 方法表征:水質優、水質良好、水質一般、水質差、水質極差。

1 單個點位海水水質級別表

?水質類別

?水質狀況級別

一類海水

?優

二類海水

良好

三類海水

一般

四類海水

?差

劣四類海水

極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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