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標準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一般性原則、程序、內容和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因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導致的生態環境損害的鑒定評估。
本標準不適用于核與輻射所致生態環境損害的鑒定評估。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司法部關于印發司法鑒定文書格式的通知(司發通〔2016〕112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生態環境損害 environmental damage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環境空氣、地表水、沉積物、土壤、地下水、海水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的功能退化和服務減少。
3.2
生態服務功能 ecological functions
生態系統在維持生命的物質循環和能量轉換過程中,為人類與生物提供的各種惠益,通常包括供給服務、調節服務、文化服務和支持功能。
3.3
調查區 survey area
為確定生態環境損害的類型、范圍和程度,需要開展勘察、監測、觀測、觀察、調查、測量的區域,包括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的發生區域、可能的影響區域、損害發生區域和對照區域等。
3.4
評估區 assessment area
經調查發現發生環境質量不利改變、生態服務功能退化等,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識別、分析和確認的區域。
3.5
基線 baseline
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未發生時評估區生態環境及其服務功能的狀態。
3.6
期間損害 interim damage
自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到恢復至基線期間,生態系統提供服務功能的喪失或減少。
3.7
污染清除 pollution clean-up
采用工程和技術手段,將生態環境中的污染物阻斷、控制、移除、轉移、固定和處置的過程。
3.8
環境修復 environmental remediation
污染清除完成后,為進一步降低環境中的污染物濃度,采用工程和管理手段將環境污染導致的人體健康或生態風險降至可接受風險水平的過程。
3.9
生態環境恢復 ecological restoration
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將受損生態環境及其服務功能恢復至基線并補償期間損害的過程,包括環境修復和生態服務功能的恢復。按照恢復目標和階段不同,生態環境恢復可分為基本恢復、補償性恢復和補充性恢復。
3.10
基本恢復 primary restoration
采取必要、合理的自然或人工措施將受損的生態環境及其服務功能恢復至基線的過程。
3.11
補償性恢復 compensatory restoration
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補償生態環境期間損害的過程。
3.12
補充性恢復 complementary restoration
基本恢復無法完全恢復受損的生態環境及其服務功能,或補償性恢復無法補償期間損害時,采取額外的、彌補性的措施進一步恢復受損的生態環境及其服務功能并補償期間損害的過程。
3.13
永久損害 permanent damage
受損生態環境及其生態服務功能難以恢復,其向人類或其它生態系統提供服務的能力完全喪失。
3.14
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 identification and assessment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綜合運用科學技術和專業知識,調查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與生態環境損害情況,分析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與生態環境損害間的因果關系,評估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所致生態環境損害的范圍和程度,確定生態環境恢復至基線并補償期間損害的恢復措施,量化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的過程。
4 總則
4.1 鑒定評估原則
4.1.1 合法合規原則
鑒定評估工作應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禁止偽造數據和弄虛作假。
4.1.2 科學合理原則
鑒定評估工作應制定科學、合理、可操作的工作方案。鑒定評估工作方案應包含嚴格的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措施。
4.1.3 獨立客觀原則
鑒定評估機構及鑒定人員應當運用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獨立客觀地開展鑒定評估,不受鑒定評估利益相關方的影響。
4.2 鑒定評估技術標準體系構成
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標準體系由總綱和關鍵環節、環境要素、生態系統和基礎方法等四類技術指南組成。總綱和關鍵環節技術指南規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一般性原則、程序、內容和方法。環境要素類技術指南側重因污染環境致地表水、沉積物、土壤、地下水、海水等環境要素損害的 鑒定評估。生態系統類技術指南側重因破壞生態致森林、草原、濕地、海洋等生態系統及其生態服務 功能損害的鑒定評估。基礎方法類技術指南規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中應用的關鍵技術方法。
實踐中,應以環境要素類和生態系統類技術指南為主,參考總綱和關鍵環節、基礎方法類技術指南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
4.3 鑒定評估內容
根據鑒定評估需要,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內容包括:
a) 調查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的事實;
b) 確定生態環境損害的事實和類型;
c) 分析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與生態環境損害間的因果關系;
d) 確定生態環境損害的時空范圍和程度;
e) 評估生態環境恢復的可能性,制定恢復方案;
f) 量化生態環境損害價值;
g) 評估生態環境恢復效果。
4.4 鑒定評估范圍
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時間范圍以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發生為起點,以受損生態環境及其服務功能恢復至基線為終點;空間范圍應綜合利用現場調查、環境監測、遙感分析和模型預測等方法, 根據污染物遷移擴散范圍或破壞生態行為的影響范圍確定。
4.5 鑒定評估程序
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程序包括:
a) 工作方案制定。通過收集資料、現場踏勘、座談走訪、文獻查閱、遙感影像分析等方式,掌握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以及生態環境的基本情況,確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目的、對象、范圍、內容、方法、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措施等,編制鑒定評估工作方案;
b) 損害調查確認。掌握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的事實,調查并對比生態環境及其服務功能現狀和基線,確定生態環境損害的事實及其類型;
c) 因果關系分析。根據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和生態環境損害的調查結果,分析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與生態環境損害的因果關系;
d) 損害實物量化。明確不同生態環境損害類型的量化指標,量化生態環境損害的時空范圍和程度;分析恢復受損生態環境的可行性;明確生態環境恢復的目標,制定生態環境恢復備選方案,篩選確定最佳恢復方案;
e) 損害價值量化。統計實際發生的污染清除費用;估算最佳生態環境恢復方案的實施費用;當生態環境無法恢復或僅部分恢復時,可采用環境價值評估方法,量化生態環境損害價值;
f) 評估報告編制。編制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意見)書,同時建立完整的鑒定評估工作檔案;
g) 恢復效果評估。跟蹤生態環境損害基本恢復和補償恢復方案的實施情況,開展必要的調查和監測,評估生態環境恢復的效果,必要時開展補充性恢復。
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程序見圖 1。實踐中,應根據鑒定評估委托事項開展上述相關工作,可根據委托事項適當簡化工作程序。必要時,應針對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中的關鍵問題開展專題研究。
圖 1 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程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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