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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促進重點實驗室持續健康發展,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實驗室作為國家生態環境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組織生態環境科學研究、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開展學術交流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的重要基地,是提升精準、科學、依法治污水平的重要科技平臺。生態環境部根據生態環境事業發展需要和國家生態環境科技發展規劃,有序開展重點實驗室建設。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應緊密圍繞生態環境中心工作,主動服務生態環境重點任務,開展生態環境質量改善、風險防控和監督管理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推動研究成果轉化應用,為生態環境持續改善和生態文明建設提供科技支撐。

第四條 生態環境部采取“擇優支持、規范管理、定期評估、動態調整”的管理機制,促進生態環境學科發展,優化重點實驗室布局,創新管理體制機制,強化重點實驗室支撐服務功能。

第五條 生態環境部組織協調相關資源支持重點實驗室建設, 優先選擇具備條件的重點實驗室承擔相關科學研究任務,參與國家生態環境法規、規劃、政策、標準制修訂和環境管理決策支撐等工作。對運行良好、成績顯著、效能突出的重點實驗室及優秀科研人員,優先推薦申報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科技項目和人才計劃等。

第六條 生態環境部負責組織制定重點實驗室相關政策制度、建設與發展規劃等,組織開展建設立項論證、驗收、評估與調整, 宏觀指導重點實驗室運行管理。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重點實驗室建設審核推薦,推進落實相關條件,指導和協調解決運行與發展中的重要問題。依托單位負責重點實驗室的具體建設和運行,賦予重點實驗室科研自主權,穩定支持日常科研和運行經費。

第二章 申報和建設

第七條 凡從事生態環境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并在某一領域處于國際或國內領先地位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等均可申請建設重點實驗室。

第八條 重點實驗室應滿足的條件:(一)有明確的研究方向和中、遠期科研目標,符合生態環境部重點實驗室建設方向且發展方向是依托單位重點發展方向;(二)能夠主動圍繞生態環境管理工作開展科學研究并積極提供決策咨詢和政策建議;(三)有堅實的學科基礎和較強的研究實力,在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承擔過國家、部門重大科研任務,并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四)有較高水平的學科帶頭人、年齡與知識結構合理的研究隊伍;(五)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包括必要的實驗設施、儀器裝備和技術支撐條件;(六)依托單位有建設重點實驗室的積極性,承諾提供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經費和其他必要支撐條件。

第九條 滿足條件的單位可編制《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編寫提綱見附件 1),并經主管部門審核推薦,報送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部直屬單位可按照要求直接申報并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條 生態環境部對《申請書》組織專家論證,通過后開展建設。

第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建設期限一般不超過 2 年。在建設過程中,若需對原計劃內容進行實質性調整,須將調整后的《申請書》報送生態環境部備案。必要時生態環境部將重新組織論證,經審核后方可實施。

第十二條  依托單位按計劃完成重點實驗室建設,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向生態環境部提出驗收申請,并參照《申請書》提交建設完成情況報告。不能如期完成建設的,應提前 3 個月提出延期申請,并說明原因。延期申請僅限 1 次,延長期限不超過 1 年。對逾期未提交驗收申請或延期申請且未說明原因的,終止其建設。

第十三條 生態環境部按照回避原則組建驗收專家組,一般由不少于 7 名相關領域的技術和管理專家組成。驗收意見分為通過驗收、限期整改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

第十四條 生態環境部對通過驗收的重點實驗室予以命名,對未通過驗收的,責成依托單位整改或終止其建設。整改期限不超過 1 年。

?第三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并建立“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重點實驗室主任每屆任期 3 年,可以連任。任職條件包括:

      (一)本領域或本單位的學科帶頭人;

      (二)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

      (三)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 60 周歲。

第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主要職責包括審議重點實驗室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年度總結、重大學術活動和科研計劃等。學術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 1 次會議,每次實到人數不少于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每屆任期為 3 年,由本領域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學術委員會主任應是本領域具有較高學術聲譽的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術委員會委員應具有高級職稱,一般不少于 9 人,其中本重點實驗室和依托單位的委員人數不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中青年委員不少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更換的人數原則上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應建立穩定的人才隊伍。依托單位應保證主要研究方向人員相對穩定,促進專業領域優秀人才培養,積極引進高層次緊缺人才,確保研究工作有序進行。

第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運行經費主要由依托單位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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