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保障建設用地再開發利用的環境安全,規范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土壤污染修復方案的評審工作,充分發揮專家在評審活動中的技術支撐作用,確保評審科學性、客觀性、公正性,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佛山市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市生態環境局”)、佛山市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市自然資源局”)開展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土壤污染修復方案評審的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的設立、維護和專家管理。專家庫遵循“統一建設、集中管理、市區共享、規范使用”的管理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具有較高的專業理論水平或豐富工作經驗的,以獨立身份參加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土壤污染修復方案評審工作的專業人員。
第四條 專家庫由佛山市生態環境局征集并設立,主要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會組織、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 中具有較強專業知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在職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組成。佛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對專家庫進行日常管理,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 及各項政策。
(二)負責專家征集、專家庫資料匯總、數據更新等日 常管理工作。
(三)組織專家技術交流活動,開展業務培訓工作。
第二章 評審專家的資格與管理
第五條 專家庫應由環境管理、環境監測、土壤環境調查、地下水環境調查、水文地質、風險評估、土壤修復、地下水修復、效果評估、工程結構等相關領域熟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專家構成,以滿足技術評審的專業性、全面性 需要。
第六條 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操守,作風正派,能堅持 科學、客觀、公正、高效、廉潔的評審原則,做出獨立、公 平、公正的判斷和評價。
(二)熟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掌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治理修復等評審規范和管理要求。
(三)在建設用地風險管控和修復涉及的專業或行業中有較深造詣和較高聲譽,熟悉其專業或者行業的國內外情況和動態。
(四)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取得相關行業職業資格證書,且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 5 年以上,在相關領域有突出專業特長或管理經驗的專業技術職稱可放寬到中級。
(五)年齡一般不超過 65 周歲,身體健康,能夠承擔外出踏勘和評審工作。
(六)無犯罪記錄。
(七)自愿參加評審活動,自愿簽訂承諾書(見附件 1),自覺遵守專家評審活動的規章制度,接受統一管理。
第七條 評審專家入庫程序
專家入選專家庫,采取個人申請、單位推薦或者定向邀請的方式。
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入庫的專家需填寫《佛山市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專家庫專家申請表》(見附件 2),并附學歷學位證書、技術職稱證書、獲獎證書、個人研究成果及工作成就證明、身份證等材料的復印件;屬于單位推薦的還需要提供本人所在單位出具的推薦意見,推薦單位和本人對所提供材料真實性負責。佛山市生態環境局按照相關規定對擬入庫專家名單進行篩選審核,審核通過的納入佛山市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專家庫。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工作需 要進行增補和調整。
第八條 負責組織開展建設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治理修復等報告評審工作的單位,應當根據評審事項, 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參加評審的專家,當佛山市專家庫專家不滿足項目需要時,可抽取國家或省專家庫中的專家作為補充。
第九條 評審專家組組成原則
(一)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治理修復等報告評審。調查 報告評審一般分為現場審查和會議審查兩部分,專家人數原則上不少于 3 人,較為復雜或高風險場地的調查報告評審不得少于 5 名,并可適當增加專家組人數。涉及到地下水受到
污染的評審,應至少有 1 名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專家。
(二)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專家組人數應不 少于 3 人,專家組應熟悉地下水環境調查、環境監測、水文地質、地下水修復等領域。
第十條 專家勞務費發放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章 評審專家的權利、義務和廉政規定
第十一條 評審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自愿加入和退出專家庫。
(二)有權根據技術評審的分工和要求獨立發表意見。
更多管理辦法內容點擊以下鏈接獲取辦法全文:
下載地址:《佛山市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專家庫暫行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