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執行廠區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的通告(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一、實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六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 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 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大氣污染,改善空氣質量,加強對揮 發性有機物(VOCs)無組織排放的控制和管理,生態環境部 于 2019 年 5 月發布了《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規定“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需要,對廠區內VOCs 無組織排放狀況進行監控, 具體實施方式由各地自行確定。廠區內 VOCs 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參見附錄A。”
2019 年 6 月,生態環境部發布《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提出“鼓勵各地出臺相關文件開展無組織排 放監測執法,按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附 錄 A 要求,通過監測廠區內無組織排放濃度等,監控企業綜合控制效果”。
二、實施的必要性
近年來,我省環境空氣臭氧濃度呈現高位震蕩趨勢,作為全省大氣首要污染物出現的比例由 2015 年的 40.5%上升 到 2020 年的 68.7%,已成為影響城市空氣質量達標率的最重要因素。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大氣中臭氧形成的重要前體物之一。目前,全省 VOCs 排放總量仍然較大,高溫、低濕、強輻射和低風速等不利氣象條件是推高臭氧污染的外因, 容易造成持續幾天甚至十幾天的臭氧污染過程。控制工業源VOCs 排放是降低環境空氣臭氧濃度的有效手段。工業企業VOCs 排放包括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兩種形式,當企業VOCs 無組織排放嚴重時,不僅無法有效處理有機廢氣,實現VOCs 減排目標,而且造成有組織廢氣中 VOCs 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偏低,無法形成有效監督管理。
2020 年,我省啟動“百日攻堅”和“百日沖刺”行動, 對全省涉 VOCs 排放重點監管企業實施銷號式綜合整治和幫扶指導,規范 VOCs 排放管理行為,提高企業 VOCs 廢氣的收 集和治理效率,減少 VOCs 排放,最終實現了 PM2.5和臭氧協同下降,全年 O3-8h 均值第 90 百分位數平均為 138 mg/m3, 較 2019 年下降 12.7%,助力 2020 年藍天保衛戰圓滿收官。
目前,我省涉 VOCs 排放的控制標準主要有《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家具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 44/814-2010)、《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 44/815-2010 )、《集裝箱制造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DB 44/1837-2016 )、《表面涂裝 汽車制造業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 44/816 2010 ) 和《制鞋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 44/817-2010) 等標準,主要針對有組織排放廢氣和廠界無組織排放,無法對企業 VOCs 無組織排放進行有效控制。
此外,雖然我省 VOCs 排放量得到一定的控制,但其產生量并未顯著降低,確保企業嚴格按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 織排放控制標準》要求做好 VOCs 廢氣收集管理,鞏固和提升涉 VOCs 企業治理成效,是鞏固“藍天保衛戰”成果和實現我省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的關鍵。因此,有必要盡快實 施“廠區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在全省范圍內統一 VOCs 無組織排放管理目標,提高工業企業的 VOCs 排放控制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
三、關于實施的具體要求
(一)實施時間和實施范圍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規定,自 2020 年7 月 1 日起現有企業和新建企業都應執行標準要求。“企業廠區內及周邊污染監控要求”是對企業執行“標準”后 VOCs 排放控制結果的評價。因此,自本通告實施之日起,省內涉及VOCs 無組織排放的現有企業和新建企業都應按本通告要求開展廠區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監控。
(二)限值要求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規定,重點地區 的企業執行無組織排放特別控制要求,執行的地域范圍和時 間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規定,我省重點大氣污染 物包括國家確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和本省確定 的揮發性有機物等污染物。
根據我省實際,提出珠三角城市現有企業在通告發布起 算 3 個月后執行,粵東西北城市現有企業執行時間較珠三角區域城市延后 3 個月。
四、關于可行性分析
2019 年 7 月 1 日,《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正式發布,當前排污單位已經了解熟悉各項控制要求。我省 通過“百日攻堅”和“百日沖刺”行動,通過編制技術手冊、 組織培訓、現場監督檢查和幫扶指導,進一步提高工業企業 對標準要求的理解,提高其 VOCs 排放控制水平,絕大多數企業已經具備滿足標準要求的基本條件。
廠區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監控指標為“非甲烷總烴”,我省絕大多數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均具備相應的實驗室檢測能力。2020 年,省生態環境廳為各地市劃撥專項資金用于VOCs 排放現場監測能力建設,各地正積極建設滿足 HJ 604、HJ 1012 要求的現場監測方法。
江蘇、天津等地區通過不同的形式對廠區內揮發性有機 物無組織排放提出了監控要求,實施效果良好,未見負面新 聞報道。
綜合上述分析,根據我省大氣污染防治形勢的實際需要, 在全省范圍內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附 錄 A 要求,實施廠區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是非常必要,充分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