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范圍
本指南規定了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原則和依據、核查程序和要點、核查復核以及信息公開等內容。
本指南適用于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對重點排放單位報告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及相關數據的核查。
對重點排放單位以外的其他企業或經濟組織的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的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基于科研等其他目的的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工作可參考本指南執行。
2.術語和定義
2.1 重點排放單位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行業內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2.6 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及以上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2.2 溫室氣體排放報告
重點排放單位根據生態環境部制定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及相關技術規范編制的載明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量、排放設施、排放源、核算邊界、核算方法、活動數據、排放因子等信息,并附有原始記錄和臺賬等內容的報告。
2.3 數據質量控制計劃
重點排放單位為確保數據質量,對溫室氣體排放量和相關信息的核算與報告作出的具體安排與規劃,包括重點排放單位和排放設施基本信息、核算邊界、核算方法、活動數據、排放因子及其他相關信息的確定和獲取方式,以及內部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相關規定等。
2.4 核查
根據行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以及相關技術規范,對重點排放單位報告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和相關信息進行全面核實、查證的過程。
2.5 不符合項
核查發現的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量、相關信息、數據質量控制計劃、支撐材料等不符合溫室氣體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以及相關技術規范的情況。
3.核查原則和依據
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應遵循客觀獨立、誠實守信、公平公正、專業嚴謹的原則,依據以下文件規定開展: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生態環境部發布的工作通知;
-生態環境部制定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
-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4.核查程序和要點
4.1 核查程序
核查程序包括核查安排、建立核查技術工作組、文件評審、建立現場核查組、實施現場核查、出具《核查結論》、告知核查結果、保存核查記錄等八個步驟,核查工作流程圖見附件 1。
4.1.1 核查安排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綜合考慮核查任務、進度安排及所需資源組織開展核查工作。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的,應要求技術服務機構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完善的內部質量管理體系和適當的公正性保證措施,確保核查工作公平公正、客觀獨立開展。技術服務機構不應開展以下活動:
-向重點排放單位提供碳排放配額計算、咨詢或管理服務;
-接受任何對核查活動的客觀公正性產生影響的資助、合同或其他形式的服務或產品;
-參與碳資產管理、碳交易的活動,或與從事碳咨詢和交易的單位存在資產和管理方面的利益關系,如隸屬于同一個上級機構等;
-與被核查的重點排放單位存在資產和管理方面的利益關系,如隸屬于同一個上級機構等;
-為被核查的重點排放單位提供有關溫室氣體排放和減排、監測、測量、報告和校準的咨詢服務;
-與被核查的重點排放單位共享管理人員,或者在 3 年之內曾在彼此機構內相互受聘過管理人員;
-使用具有利益沖突的核查人員,如 3 年之內與被核查重點排放單位存在雇傭關系或為被核查的重點排放單位提供過溫室氣體排放或碳交易的咨詢服務等;
-宣稱或暗示如果使用指定的咨詢或培訓服務,對重點排放單位的排放報告的核查將更為簡單、容易等。
4.1.2 建立核查技術工作組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根據核查任務和進度安排,建立一個或多個核查技術工作組(以下簡稱技術工作組)開展如下工作:
-實施文件評審;
-完成《文件評審表》(見附件2),提出《現場核查清單》(見附件3)的現場核查要求;
-提出《不符合項清單》(見附件 4),交給重點排放單位整改,驗證整改是否完成;
-出具《核查結論》;
-對未提交排放報告的重點排放單位,按照保守性原則對其排放量及相關數據進行測算。
技術工作組的工作可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直屬機構承擔,也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技術工作組至少由 2 名成員組成,其中 1 名為負責人,至少 1 名成員具備被核查的重點排放單位所在行業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技術工作組負責人應充分考慮重點排放單位所在的行業領域、工藝流程、設施數量、規模與場所、排放特點、核查人員的專業背景和實踐經驗等方面的因素,確定成員的任務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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