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為了預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中主體材料和裝飾裝修材料產生的室內環境污染,保障公眾健康,維護公共利益,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
1.0.3 本標準控制的室內環境污染物包括氨、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和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1.0.4 民用建筑工程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Ⅰ類民用建筑應包括住宅、居住功能公寓、醫院病房、老年人照料房屋設施、幼兒園、學校教室、學生宿舍等;
2 Ⅱ類民用建筑應包括辦公樓、商店、旅館、文化娛樂場所、書店、圖書館、展覽館、體育館、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廳等。
1.0.5 民用建筑工程所選用的建筑主體材料和裝飾裝修材料應符合本標準有關規定。
1.0.6 民用建筑室內環境污染控制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1.1 民用建筑工程 civil building engineering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結構工程和裝飾裝修工程的統稱。
2.1.2 環境測試艙 environmental test chamber
模擬室內環境測試裝飾裝修材料化學污染物釋放量的設備。
2.1.3 表面氫析出率 radon exhalation rate from the surface
單位面積、單位時間土壤或材料表面析出的氨的放射性活度。
2.1.4 內照射指數(IRa) internal exposure index
建筑主體材料和裝飾裝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的放射性比活度,除以比活度限量值200而得的商。
2.1.5 外照射指數(lγ) external exposure index
建筑主體材料和裝飾裝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和鉀-40的放射性比活度,分別除以比活度限量值370、260、4200而得的商之和。
2.1.6 氯濃度 radon concentration
單位體積空氣中氯的放射性活度。
2.1.7 人造木板 wood-based panels
以木材或非木材植物纖維為主要原料,加工成各種材料單元,施加(或不施加)膠粘劑和其他添加劑,組坯膠合而成的板材或成型制品。主要包括膠合板、纖維板、刨花板及其表面裝飾板等產品。
2.1.8 木塑制品 wood-plastic composite products
由木質纖維材料與熱塑性高分子聚合物按一定比例制成的產品。主要包括木塑地板、木塑裝飾板、木塑門等。
2.1.9 水性處理劑 waterbased treatment agents
以水作為稀釋劑,能浸入建筑主體材料和裝飾裝修材料內部,提高其阻燃、防水、防腐等性能的液體。
2.1.10 本體型膠粘劑 bulk construction adhesive
溶劑含量或者水含量占膠體總質量在5%以內的膠粘劑。
2.1.11空氣中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量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本標準規定的檢測條件下,所測得空氣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總量,簡稱TVOC。
2.1.12 材料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量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在本標準規定的檢測條件下,所測得材料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總量,簡稱VOC。
2.1.13 裝飾裝修材料使用量負荷比 decorate material loading factor
室內裝飾裝修時,使用的裝飾裝修材料總暴露面積與房間凈空間容積之比。
2.2 符 號
fi——第i種材料在材料總用量中所占的質量百分比;
IRa——內照射指數;
Iγ——外照射指數;
IRai一一第i種材料的內照射指數;
Iγi一一第i種材料的外照射指數。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磚、實心砌塊、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等無機非金屬建筑主體材料,其放射性限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規定。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石材、建筑衛生陶瓷、石膏制品、無機粉黏結材料等無機非金屬裝飾裝修材料,其放射性限量應分類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規定。
3.1.3 當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加氣混凝土制品和空心率(孔洞率)大于25%的空心磚、空心砌塊等建筑主體材料時,其放射性限量應符合表3. 1.3的規定。
表3.1 加氣混凝土制品和空心率(孔洞率)大于25%的建筑主體材料放射性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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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主體材料和裝飾裝修材料放射性核素的測定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有關規定,表面氧析出率的測定方法應符合本標準附錄A的規定。
3.2 人造木板及其制品
3.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用人造木板及其制品應測定游離甲醛釋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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