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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D401/13-2021 低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安全

1 引言

1.1 目的

      本導則為低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含調試)、運行、退役全過程管理提供指導,以滿足廢物安全貯存要求。

1.2 范圍

      本導則適用于低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設施,不適用于廢舊放射源貯存設施、鈾礦冶廢物貯存設施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的廢物貯存設施。

      本導則所述低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是指長壽命放射性核素含量有限、可以在近地表處置設施處置的放射性固體廢物。

2 目標和原則

      廢物貯存設施各類活動以人和環境安全為前提,通過技術和管理措施實現廢物的安全貯存,保證公眾及從業人員的個人輻照劑量低于國家限值,并保持在合理、可行和盡可能低的水平。

3 低放廢物貯存設施營運單位職責

3.1 營運單位對廢物貯存設施及其所貯存的廢物的安全負有全面責任。

3.2 營運單位需通過設置合理的組織機構、人員配置,建立完整的管理體系, 為設施的運行和退役提供充足的資源保障。

3.3 營運單位的職責通常包括:

      (1)獲得貯存設施的安全許可;為其他單位提供低放廢物貯存服務的貯存設施,單獨申請安全許可;做為配套的低放廢物貯存設施納入主體設施的安全許可;

      (2)根據適用標準、規范和監管要求實施設施的營運管理,包括退役;

      (3)按接收要求實施和完善放射性廢物的貯存活動;

      (4)按法規規定定期報告設施的運行情況;

      (5)制定并實施管理體系,包括運行、監測程序;

      (6)按照法規要求開展定期安全評價。

3.4 營運單位需提出包括廢物接收準則、放射性物質/有害物質排放準則在內的設施運行限值和條件,并設置合理的運行管理目標值。

3.5 營運單位需在設施開始運行時提出設施的退役計劃,并根據運行情況定期修訂退役計劃。對于新設施,在設計階段就需考慮退役問題。

3.6 營運單位需結合設施的潛在安全危害,編制涵蓋職業照射、工作場所輻射、環境監測等內容的監測方案。

4 一般要求

4.1 確保職業照射和公眾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和盡可能低的水平,個人劑量限值不超過相應標準的規定。

4.2 貯存設施、廢物包裝和貯存需確保放射性物質的包容和可完整回取。

4.3 需保證廢物安全、有效貯存,包括:

      (1)可導出廢物體釋放的能量,如高完整性容器(HIC)中廢樹脂輻解氣可排出;

      (2)采用多重屏障確保廢物安全;

      (3)需設置有利于廢物包貯存的環境;

      (4)盡量減少安全保障措施對于能動系統、監測維護活動和人為干預活動的需求;

      (5)設計需考慮預期自然災害;

      (6)需設有異常事件的響應通道;

      (7)異常事件發生時,可無需人員過早干預;

      (8)確保廢物檢查的可達性。

4.4 需基于預期的廢物類型、廢物產生量等信息對貯存設施的庫容進行規劃。放射性廢物在貯存設施內的貯存期限需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

4.5 貯存設施的設計和運行需盡量降低異常事件風險,減輕事件后果,降低對人員健康和環境的危害。

5 廢物接收及其包裝

5.1 廢物接收

5.1.1 貯存設施營運單位需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要求制定廢物接收準 則,接收貯存的固體廢物需符合接收準則要求。

5.1.2 接收貯存的固體廢物包內游離液體的體積需小于固體廢物體積的 1%

5.1.3 接收貯存的固體廢物中不含有易燃、易爆、易腐爛、易揮發、強腐蝕性和其他化學性質不穩定物質以及病原體、非放劇毒物質。

5.1.4 對于貯存周期結束后需外運處理的廢物包,其特性需滿足廢物處理設施的接收準則;對于貯存周期結束后需外運處置的廢物包,其特性需滿足國家有關廢物處置安全標準的要求和廢物處置設施的接收準則。

5.2 廢物包裝容器要求

5.2.1 廢物包裝容器的設計和制造需保證在使用壽期內貯存、回取、轉運等各類運行工況下對廢物的有效包容。容器作為廢物包容的主要屏障,其強度和完整性需滿足所包容廢物類型和核素濃度的貯存要求。

5.2.2 容器設計需考慮廢物的特性及其影響,如:

      (1)因廢物和容器間化學反應造成腐蝕、污染等;

      (2)有機廢物(如纖維素、塑料)可能具有的可燃性;

      (3)已壓實的廢物可能出現回彈膨脹,造成回取困難;

      (4)部分廢物可能由于輻解等反應產生腐蝕性、易燃性氣體。

5.2.3 在異常事件時,廢物包裝容器需包容放射性廢物,確保操作人員和公眾的安全。

5.2.4 貯存容器的設計需考慮貯存環境(如環境溫度和濕度條件)的影響。

5.2.5 需考慮廢物處理和堆放所引起的動態和靜態負荷。在設計階段需考慮容器的壁厚、充裝的重量和堆放的方式。

5.2.6 如貯存容器內容物可能產氣,需在安全評價時關注設置排氣裝置的必要性。

5.2.7 在滿足貯存、運輸和處置要求的前提下,需優先選用體積利用率高、增容小的廢物包裝容器。

6 選址和設計

6.1 選址

6.1.1 獨立建造的貯存設施在進行選址時需考慮地形水文地震等條件、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的制約因素、貯存設施建造與運行的經濟性以及貯存廢物的潛在危害。

6.1.2 選址需考慮外部人為事件和自然事件對貯存設施的影響,以及貯存設施可能的放射性與有害物質的釋放對公眾和環境的影響,保證在設計壽期內放射性廢物有良好的包容并與公眾、環境有足夠的隔離。

6.1.3 選址條件需考慮貯存設施的建造、運行、擴建和退役的需求。當貯存設施為核設施的配套設施時,可根據核設施的實際要求選擇場地。

6.2 設計

6.2.1 通用設計要求

6.2.1.1 貯存設施需綜合考慮接收廢物的類型、放射性核素種類、活度水平、放射性總量、非放射性特性和預期貯存時間。

6.2.1.2 貯存設施的設計需保證滿足廢物接收、貯存、檢查、監測和可回取的要求。

6.2.1.3 貯存設施的設計需考慮廢物包和設施自身屏障的多重防護。

6.2.1.4 貯存設施的設計需考慮下列內容:

      (1)放射性物質的包容;

      (2)輻射防護;

      (3)通風;

      (4)廢物包的檢查和監測;

      (5)廢物包的維護;

      (6)貯存設施的檢查;

      (7)貯存設施未來是否需要擴容;

      (8)廢物轉運;

      (9)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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