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根據環境管理、環境統計、環境監測、環境影響評價、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等工作及各類水體環境質量標準、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需要,規定了廢水類別及與之相對應的代碼。
本標準適用于廢水信息采集、交換、加工、使用和環境信息系統建設的管理工作。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4754-2002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GB/T 7027 信息分類和編碼的基本原則與方法
GB/T 10113 分類與編碼通用術語
GB 21904-2008 化學合成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J 125-89 給水排水設計基本術語標準
HJ/T 416-2007 環境信息術語
HJ/T 417-2007 環境信息分類與代碼
GBJ 125-89、GB/T 10113-2003、GB/T 4754-2002、HJ/T 416-2007 及 HJ/T 417-2007 中確立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生活污水 domestic sewage,domestic wastewater
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排出的廢水。
4.1 科學性原則
按照決定廢水基本水質特性(主要污染物種類及其濃度)的關鍵因素--廢水來源(污染源)進行分類。主要按照直接決定廢水基本水質特性的行業和工藝階段進行廢水分類。同時考慮環境管理和污染預防控制等應用過程的需要和習慣。
4.2 系統性原則
將廢水類別按一定排列順序予以系統化,并形成一個合理的科學分類體系。
4.3 可擴展性原則
考慮到不同行業廢水排放和水污染防治與管理業務的發展,廢水類別應設置收容類目,預留空間, 以保證分類體系有一定彈性,同時為廢水分類體系的延拓細化創造條件。
4.4 兼容性原則
充分研究與廢水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國際標準,與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等已有相關標準一致。
4.5 綜合實用性原則
廢水類別劃分應從系統工程角度出發,將局部問題放在系統整體中處理,達到系統最優。立足于廢水治理的總體目標,盡量滿足污染源監管和污水排放控制的業務管理需求,符合環境統計、排污申報登記、總量減排控制等實際需要。
5.1 基本方法
基本分類方法遵循 GB/T 7027-2002 的規定和要求。
5.2 廢水分類方法
根據廢水來源、所屬行業和工藝階段,采用線分類法進行分類。
水分類的一級類目按照 GB/T 4754-2002 和 HJ/T 417-2007 中污染源信息類別進行劃分,并按HJ/T 417-2007 中污染源信息類別的順序排列。包括地表徑流等較特殊的廢水。其下位類根據行業、廢水性質、水污染防治需要等進行分類。
6.1 編碼原則
6.1.1 規范性
在廢水類別代碼體系中,代碼的類型、結構以及編寫格式必須統一。
6.1.2 唯一性
每一個廢水類別僅有一個代碼,一個代碼只表示唯一的一個廢水類別。
6.1.3 合理性
廢水類別代碼的結構要與其分類體系相適應。
6.1.4 可擴充性
對廢水類別的編碼要留有適當的后備容量,以便適應不斷擴充的需要。
6.1.5 簡單性
代碼結構應盡量簡潔,以方便使用者填寫,減少微機存貯空間和代碼的出錯率,提高處理效率。
6.1.6 穩定性
廢水類別代碼一經確定,應保持不變。
6.2 編碼方法
廢水類別編碼為層次碼,每層中采用順序碼。其中,層次碼依據編碼對象的分類層級將代碼分成若干層級,并與分類對象的分類層次相對應;代碼自左至右表示的層級由高至低,代碼的左端為最高位層級代碼,右端為最低位層級代碼;采用固定遞增格式。順序碼采用遞增的數字碼。
6.3 代碼組成
廢水類別類目層次分為為四級,即一級類目、二級類目、三級類目和四級類目。類目層次可根據發展需要增加。
類目代碼用阿拉伯數字表示。第二層代碼采用 2 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即 01~99;第一層、第三層及第四層采用 1 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即 1~9。一級類目代碼由第一層代碼組成,二級及以上類目代碼由上層類代碼加本層代碼組成。代碼結構如圖 1 所示。廢水類別代碼使用時應完整填寫 5 位數字。對于類別劃分較粗而導致的碼長不足,以 0 補足。
圖 1 代碼結構
示例:某廢水 A 為煤炭洗選廢水,查詢代碼表時,其代碼為 1062,僅有 4 位數字,但在填寫報表(要求在報表中提供 5 個空格)時應填寫 10620。
表 1 列出了廢水類別的代碼、類目名稱及備注,廢水分類一級類目包括工業廢水、農業廢水、生活污水、交通運輸廢水、服務業廢水、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廢水、地表徑流和其他廢水。
表 1 廢水類別代碼表
代碼 | 類目名稱 | 備注 |
1 | 工業廢水 | 詳細類別及代碼見表 2 |
106 | 煤炭開采和洗選業廢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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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廢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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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黑色金屬礦采選業廢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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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有色金屬礦采選業廢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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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非金屬礦采選業廢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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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其他礦采選廢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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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農副食品加工業廢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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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食品制造業廢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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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飲料制造業廢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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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煙草制品業廢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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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紡織業廢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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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皮革、毛皮、羽毛(絨)及其制造業廢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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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廢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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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家具制造廢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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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造紙及紙制品業廢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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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石油加工和煉焦廢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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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廢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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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醫藥制造業廢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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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化學纖維制造業廢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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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橡膠制品制造業廢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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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塑料制品業廢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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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非金屬礦物制品業廢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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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廢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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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廢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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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機械制造業廢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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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電子工業廢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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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廢棄資源和廢舊材料回收加工業廢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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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電力、熱力的生產和供應業廢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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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廢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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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施工廢水 | 施工工地污染源排放的施工作業廢水。而施工工地的生活污水屬于“3 生活污水” |
150 | 核與放射性廢水 | 將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中的核燃料加工業歸類為核與放射性廢水 |
151 | 消防廢水 | 包括消防演練和實戰產生的廢水 |
175 | 實驗室廢水 | 不包括實驗室廢液 |
199 | 其他工業廢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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