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手冊適用于《排放源統計調查制度》確定的調查范圍內, 調查對象或調查區域開展工業源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的核算。
工業源采取重點調查單位逐家核算與非重點調查單位按 區域整體核算相結合的方式。工業源污染物產排量等于重點調 查單位產排量與非重點調查單位產排量的加和。
(一)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核算
工業源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產生量或排放量核算方法有 兩種,按照以下優先級順序選擇使用:
第一種是監測數據符合規范性要求的,采用監測數據法核 算污染物產生量或排放量。
第二種是采用產排污系數法(含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 產生量或排放量。
1.監測數據法
監測數據法是依據實際監測的調查單位產生和外排廢水、廢氣(流)量及其污染物濃度,計算廢氣、廢水排放量及各種污染物的產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
符合規范性使用要求的監測數據核算污染物產生量或排 放量的使用順序為:自動監測數據、手工監測數據。
(1)監測數據規范性要求
①自動監測數據
自動監測數據指調查年度全年按照《固定污染源煙氣(S02、 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2017)、《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運行技術規范》(HJ 355-2019)等技術規范開展校準、校驗和運行維護,季度有效捕集率不低于 75%的,且保留全年歷史數據的自動監測數據。
②手工監測數據
手工監測數據指調查單位或委托其他監測機構按照《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 91.1-2019)、《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T 397-2007)等技術規范開展手工監測得到的數據。
若自動監測數據、手工監測數據均不符合上述規范性使用 要求,或者監督執法發現監測數據造假等情形時,采用產排污 系數法(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產生量或排放量。
(2)監測數據使用要求
①廢氣
廢氣自動監測數據若有缺失的,對缺失數據按照《固定污染源煙氣(S02 、NOX 、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2017)規定的方法進行補充,形成完整連續數據后,對每個 時間段按照濃度乘以流量的方法得出各個時間段的產生量或 排放量,采用累加法核算。
對于有煙氣旁路且自動監測設備裝置在凈煙道的,核算時 要根據旁路開啟時間分時間段核算。
采用手工監測數據核算廢氣污染物產生或排放量時,應保 證調查單位全年監測頻次不低于每季度 1 次;季節性生產單位應保證在生產期內監測次數不少于 4 次或不低于每月 1 次;應采用與產排污核算環節相對應的監測點位的廢氣手工監測數 據進行核算。
②廢水
廢水自動監測數據若有缺失的,對缺失數據按照《水污染 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范》(HJ 356-2019)規定的方法進行補充,形成完整連續數據后, 對每個時間段按照濃度乘以流量的方法得出各個時間段的產生量或排放量,采用累加法核算。
未安裝流量自動監測設備的,廢水排放量不得采用自動監測數據進行核算,而應根據水平衡進行核算;若無法做水平衡 的,采用取水量和折污系數(一般取 0.7~0.9,以水為原料等的特殊行業根據實際情況折算)核算;有廢水回用量的,按照廢水回用率扣減。
采用手工監測數據核算廢水污染物產生或排放量時,應保 證調查單位全年監測頻次不低于每季度 1 次;季節性生產單位應保證在生產期內監測次數不少于 4 次或不低于每月 1 次。
2.產排污系數法(含物料衡算法)產排污系數法是依據調查對象的產品或原料類型、生產工藝、生產規模以及污染治理技術等,根據產排污系數手冊中對 應的“影響因素”組合確定產污系數及污染物去除效率,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有廢水回用的調查對象核算廢水污染 物排放量時,根據調查對象填報的排放口實際廢水回用率,對 通過產排污系數計算的廢水污染物排放量再扣除回用情況。廢 水回用率計算公式如下:
廢水回用率=1-廢水排放量/廢水處理量
物料衡算法是指根據物質質量守衡原理,利用物料投入量總和與產出量總和相等,對生產過程中使用的物料變化情況進 行定量核算的一種方法。物料衡算法屬于產排污系數法的一種特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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