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農藥環境安全使用的原則、控制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等相關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農藥環境安全使用的監督與管理,也可作為農業技術部門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用藥的依據。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8321 農藥合理使用準則
NY 686 磺酰脲類除草劑合理使用準則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344 號)
《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27 號)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農藥 pesticide
用于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化學合成或者來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制劑。
3.2
土壤吸附作用 soil adsorption
農藥在土壤中于固、液兩相間分配達到平衡時的吸附性能。常用吸附常數 Kd 表示。根據土壤吸附性的大小,將其劃分為易吸附、較易吸附、中等吸附、較難吸附、難吸附五個級別。
3.3
農藥移動作用 pesticide mobility
土壤中農藥以分子或吸附在固體微粒表面的形態,隨水、氣擴散流動,從一處向另一處轉移的現象。分為水平移動和垂直移動兩種。根據農藥在土壤中移動性的大小,將其劃分為極易移動、可移動、中等移動、不易移動、不移動五個級別。
3.4
土壤淋溶作用 pesticide leaching
農藥在土壤中隨水垂直向下移動的現象,是農藥對地下水污染的主要途徑。根據農藥在土壤中淋溶性的大小,將其分為易淋溶、可淋溶、較難淋溶、難淋溶四個級別。
3.5
土壤降解作用 degradation in soil
在成土因子與田間耕作等因素的共同影響下,殘留于土壤中的農藥逐漸由大分子分解成小分子,直至失去生物活性的全過程。常用降解半衰期 t0.5 表示,即農藥降解量達一半時所需的時間。根據農藥在土壤中降解性的大小,將其劃分為易降解、較易降解、中等降解、較難降解、難降解 5 個級別。
3.6
農藥水中持留性 pesticide persistence in water
農藥在水中穩定存在的時間。根據農藥在水中持留時間的不同,將其劃分為非持留性農藥、弱持留性農藥、持留性農藥、很穩定性農藥四個級別。
3.7
生物富集 bioconcentration
生物體從周圍環境或食物中不斷吸收殘留的農藥,并逐漸在其體內積累的過程。根據生物富集系數(BCF 值)的大小,將生物富集特性劃分為低、中、高等三個級別。
3.8
長殘留性除草劑 long residual herbicide
在土壤中殘留時間較長,易造成后茬敏感作物藥害的除草劑。
3.9
滅生性除草劑 non-selective herbicide
對植物缺乏選擇性或選擇性小的除草劑。
3.10
有益生物 beneficial organism
在一定條件下,可控制嚴重危害人類生活或生產的生物生長、繁殖的生物;或者有經濟價值的生物。
3.11
良好農業規范 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GAP
指用于農業生產和農產品后期加工過程的一套行為準則,旨在獲得安全、健康農產品的同時,有效而可靠地防治有害生物;以國家批準或官方推薦的方式使用農藥,農藥用量不高于最大批準用量,并使農藥殘留量最小化。
3.12
有害生物綜合管理 integratede pest management,IPM
綜合考慮所有可用病蟲草害控制技術,優選適宜的措施組合,旨在防止病蟲草害發展的同時,控制化學農藥的使用,并將其可能對人類健康和環境造成的危害風險降至最低程度。
3.13
農藥廢物 obsolete pesticide
指農藥在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廢包裝物和貯運中失效或更新過程中禁用的農藥。
4.1 保護環境原則
遵循“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環保方針,不宜使用劇毒農藥、持久性類農藥,減少使用高毒農藥、長殘留農藥,使用安全、高效、環保的農藥,鼓勵推行生物防治技術。保護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種,維持生態系統的平衡。
4.2 科學用藥原則
農藥使用應遵守 GB 8321 的有關規定,并按照農藥產品標簽和說明書中規定的用途、使用技術與方法等科學施用。
5.1 防止污染土壤的技術措施
5.1.1 根據土壤類型、作物生長特性、生態環境及氣候特征,合理選擇農藥品種,減少農藥在土壤中的殘留。
5.1.2 節制用藥。結合病蟲草害發生情況,科學控制農藥使用量、使用頻率、使用周期等,減少進入土壤的農藥總量。
5.1.3 改變耕作制度,提高土壤自凈能力。采用土地輪休、水旱輪換、深耕暴曬、施用有機肥料等農業措施,提高土壤對農藥的環境容量。
5.1.4 科學利用生物技術,加快農藥安全降解。施用具有農藥降解功能的微生物菌劑,促進土壤中殘留農藥的降解。
5.2 防止污染地下水的技術措施
5.2.1 具有以下性質的農藥品種易對地下水產生污染:水溶性>30 mg/L、土壤降解半衰期>3 個月、在土壤中極易移動、易淋溶的農藥品種。
5.2.2 地下水位小于 1 m 的地區,淋溶性或半淋溶性土壤地區,或年降雨量較大的地區,不宜使用水溶性大、難降解、易淋溶、水中持留性很穩定的農藥品種。
5.2.3 根據土壤性質施藥。滲水性強的砂土或砂壤土不宜使用水溶性大、易淋溶的農藥品種,使用脂溶性或緩釋性農藥品種時,也應減少用藥種類、用藥量和用藥次數。
5.2.4 實施覆水灌溉時,應避免用水溶性大、水中持留性很穩定的農藥品種。
5.3 防止污染地表水的技術措施
5.3.1 具有以下性質的農藥品種易對地表水產生污染:水溶性>30 mg/L、吸附系數 Kd<5、在土壤中極易移動、水中持留性很穩定的農藥品種。
5.3.2 地表水網密集區、水產養殖等漁業水域、娛樂用水區等地區的種植區,不宜使用易移動、難吸附、水中持留性很穩定的農藥品種。
5.3.3 加強田間農藝管理措施。不宜雨前施藥或施藥后排水,減少含藥濃度較高的田水排入地表水體。
5.3.4 農田排水不應直接進入飲用水源水體。避免在小溪、河流或池塘等水源中清洗施藥器械;清洗過施藥器械的水不應傾倒入飲用水水源、漁業水域、居民點等地。
5.4 防止危害非靶標生物的技術措施
5.4.1 根據不同的土壤特性、氣候及灌溉條件等選用不同的除草劑品種。含氯磺隆、甲磺隆的農藥產品宜在長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區的酸性土壤(pH<7)稻麥輪作區的小麥田使用。
5.4.2 含有氯磺隆、甲磺隆、胺苯磺隆、氯嘧磺隆、單嘧磺隆等有效成分的除草劑品種,按照 NY 686等相關標準和規定正確使用。
5.4.3 調整種植結構,采用適宜的輪作制度,合理安排后茬作物。對使用長殘效除草劑品種及添加其有效成分混合制劑的地塊,不宜在殘效期內種植敏感作物。
5.4.4 鼓勵使用有機肥,接種有效微生物,加速土壤中殺蟲劑和除草劑的降解速度,減少對后茬作物的危害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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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地址:《HJ 556-2010 農藥使用環境安全技術導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