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環境保護儀器分類與命名的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的環境保護儀器。
本標準是環境保護儀器在研制、設計、生產、銷售、使用、檢測及管理工作中進行分類與命名的統一依據。
環境保護儀器:環境保護儀器是主要用于環境監測的采樣儀器、分析測試儀器、計量裝置及監測車、船的總稱。
分類應符合本標準表1的規定。
環境保護儀器分為類別、亞類別、組別和型別。
3.1 類別
按監測的對象分為四個類別。
3.2 亞類別
按環境保護儀器的功能、用途劃分。
3.3 組別 .
按環境保護儀器的監測項目分組。
3.4 型別
按環境保護儀器的結構、特征、工作原理或型式特征確定。
注:儀器代號將由環境保護儀器的產品型號標準給出。
4.1 命名原則
環境保護儀器的命名應力求科學、準確、合理,并顧及已被公認的習慣名稱。
4.2 命名方法
一 環境保護儀器的名稱應能表示儀器的功能和主要特點。它由基本名稱和主要特征兩部分組成。基本名稱是指產品的功能,主要特征是指儀器的特征、工作原理、主要技術參數。
例1:大流量總懸浮顆粒物采樣器
基本名稱:總懸浮顆粒物采樣器—指明儀器的功能。
主要特征;大流量—體現儀器的主要技術參數。
例2:紫外熒光法SO2測定儀
基本名稱:SO2測定儀——指明了儀器的功能。
主要特征:紫外熒光法——指明了儀器的工作原理。
4.3 環境保護儀器生產單位,應根據本標淮規定的命名方法對本單位生產的環境監測儀器進行命名,并在銘牌上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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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地址:《HJ/T 12-1996 環境保護儀器分類與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