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訪問廣東華科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官方網站!服務熱線:0769-82652668   分機號: 8001/8012
熱門關鍵詞:環境檢測環境監測第三方檢測機構室內空氣檢測甲醛檢測水質檢測玩具檢測皮革檢測紡織品檢測REACH檢測ROHS檢測
新聞科普News Science
聯系我們contact us
廣東華科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地址:廣東省東莞市東坑鎮一環路科技創新基地2101號
電話:0769-82652668
傳真:0769-82652688
郵件:huake@gd-sct.com
公司官網:www.huashengjob.com
標準法規Regulation
4標準法規
您的位置: 首頁 ->  標準法規 -> 東莞市企事業單位拆除活動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方案

東莞市企事業單位拆除活動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礦用地 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指導 和規范東莞市土壤污染重點行業企事業單位設施、設備等拆除土 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結合《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和《東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 計劃工作方案》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適用范圍

      本方案規定了東莞市土壤污染重點行業企事業單位拆除活 動過程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流程、各階段防治管理要求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技術要點。適用于以下行業企業拆除生產設施設備、建(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一)東莞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

      (二)電鍍、化工、制革、石油加工、醫藥制造、造紙、農藥、印染、鉛酸蓄電池制造、廢舊電子拆解、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重點行業企事業單位。

      (三)火力發電、燃氣生產和供應、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廠和污泥處理處置等企事業單位。

      其它行業企事業單位拆除活動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可 參照本方案執行。本方案僅對拆除活動過程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進行規定,涉及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按照其它有關規 定執行。

二、工作流程

      企事業單位拆除活動需按如下要求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一)拆除活動前

      拆除活動土壤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原則上為相關企事業單 位;如存在責任主體無法認定或滅失的情況,相關土地使用權人 應依法承擔土壤污染防治責任。

      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企事業單位應當采 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技術單位,參照 企業拆除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點(詳見附件 1)組織編制包含拆除活動環境應急預案在內的拆除活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下 稱《污染防治方案》,編制大綱詳見附件 2)。

      為確保《污染防治方案》編制合理性和拆除活動規范性,企 事業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可自行組織專家審查(審查要點可參考附 件 3)。

      《污染防治方案》應在拆除活動前 15 個工作日報屬地生態環境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內容應當包括被拆除生產設 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的基本情況、拆除活動全過程土 壤污染防治的技術要求、針對周邊環境特別是環境敏感點的污染防治要求、與后續污染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的 銜接等內容。

      (二)拆除活動中

      1.企事業單位自行組織或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施工單位開展拆除工作。特種設備、裝備的拆除和拆解需委托專業機構開展。 實施過程中,應當根據現場的情況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的需要,及時完善和調整《污染防治方案》。涉及危險廢物處置的, 應當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妥善收集,并交由具備相應處理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置單位進行處理處置。

      2.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拆除過程中土壤污染防治實施 監管,督促企事業單位做好拆除過程中污染風險點識別、施工區 劃分和遺留設備、污染物的清理、處理等工作,同時對企事業單 位拆除活動進行現場核查或者監測,查閱相關文件、記錄以及其 他有關資料,必要時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交有關情況說明等。

      3.企事業單位拆除過程中造成環境污染的,企事業單位應 立即采取應急處理措施,防止污染危害進一步擴大,同時應及時 向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相關情況并配合調查處理。

      (三)拆除活動后

      1.總結報告

      拆除活動結束后,企事業單位組織編制《企事業單位拆除活 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總結報告》(下稱《總結報告》,編制大綱詳見附件5)。

      2.檔案管理

      企事業單位應長期保存拆除活動過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相關 資料并歸檔,歸檔文件包括經修改后的《污染防治方案》《總結報告》,以及在拆除過程中環境檢測和污染物處理處置等活動的監測報告、處理處置協議/合同復印件、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等。如拆除活動過程中實施了環境監理,應同時保存環境監理方案、環境監理報告等資料。企事業單位應在拆除活動結束后 30 日內, 將修改后的《污染防治方案》等相關資料交屬地生態環境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歸檔。

      3.拆除活動后企事業單位原址管理

      拆除結束并清理現場后暫不進行下一步開發利用的,由企事業單位通過搭建圍墻、設置攔擋、雨擋等措施實施地塊封閉化管理;對于地塊歷史土壤和地下水監測結果超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及《地下水質量標準》, 或曾傾倒、堆放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的,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加強跟蹤監管,并督促企事業單位制定暫不開發利用地塊環境風險管控計劃,必要時設置防止污染向外擴散的阻隔措施。企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定期開展土壤、地下水和環境空氣的監測工作,所有檢測結果等資料應妥善保存。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活動結束后,應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

 

更多技術指南內容點擊以下鏈接獲取標指南全文:

下載地址:東莞市企事業單位拆除活動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方案

廣東華科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18 版權所有 技術支持:東莞網站建設 [Bmap] [Gmap] [后臺管理] 訪問量:【百度統計
業務顧問
售后顧問
華科APP

掃一掃手機APP

華科小程序

掃一掃微信小程序

返回頂部
大发快乐8官网|大发快乐8开奖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