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主題內容
本規范規定了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的原則及方法,包括區劃調查方法、區劃圖集的編繪方法以及區劃報告的編寫與驗收方法等.是我國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的技術依據。
1.2 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沿海地區按GB 3097.1997《海水水質標準》劃分的第一類至第四類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
下列標準和規范中的條文通過本規范的引用,即構成本規范的條文,與本規范同效。
GB 17378-1998 海洋監測規范
GB 12763-1991 海洋調査規范
GB 3097-1997 海水水質標準
GB 11607-1989 漁業水質標準
當上述標準和規范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范。
3.1 近岸海域 near coastal seawaters
指岸邊附近一定范圍內的海域。本規范適用的需進行環境功能區劃的近岸海域,是指與沿海省(自治區、自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大陸海岸、島嶼、群島相毗連,《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規定的領海外部界限向陸一側的海域。
3.2 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 environmental function zone in near coastal seawaters
為執行《海洋環境保護法 和《海水水質標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海域水體的使用功能和地方經濟發展的需要對海域環境劃定的按水質分類管理的區域,稱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
3.3 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 environmental function zoning in near coastal seawaters
指對近岸海域的環境功能按水質類別劃定其分界線.請定其水質保護目標.并制訂出有效的管理規章。區劃前期可把重點放在與城鎮生活、經濟建設丸社會發展關系比較密切的入海河口、海灣及其所涉及到的岸線附近海域和必要的依托陸域?隨看對海域開發程度的加大.再逐步擴展至全部近岸海域。
3.4 環境功能區水質保護目標 protection objective of water quality in environmental function zone
指為了保護海洋環境,逐步改善、提髙環境質量,根據海水使用功能、水質現狀和長遠環境規劃所確定的,等于或嚴于環境功能區類別所要求的水質標準。
3.5 環境功能區控制站位 monitoring point in environmental function zone
指在可控范圍內能反映環境功能區水質的監測站位。該站位上的水質監測值能基本反映出所控制范圍內水貢狀況。控制范圍需根據功能區面積大小、當地的水文狀況及監測能力確定。
為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促使沿海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工作需遵循如下原則。
4.1近期計劃與長遠規劃相結合
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既要考慮到城市的性質、規模和近期計劃,又要考慮到社會經濟發展的遠景規劃。把近期的經濟發展計劃和長遠發展規劃結合起來,在確保海域環境主導功能的原則下兼顧其它功能,確定不同環境資源的利用方向,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優化海洋環境利用方案。
4.2 局部利益服從整體利益
在確定海域功能和不同環境資源的利用方向時,常常會涉及到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需要協調各類產業間的利益和沖突。在劃分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時,局部利益要服從整體利益。
4.3 陸域和海域統籌兼顧
在計算海域的環境容量、確定海域主導功能時,涉及到各相關因索,包括海岸線、海底、海水水體、海洋生物,以及濱海陸地等環境因索,確定環境功能區的保護目標必須考慮到對陸地污染源的控制因素.把陸上地表水的環境功能區劃與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統一起來。把陸域和海域視為一個互相制約的整體,統籌兼顧。
4.4 合理利用海水自凈能力
在海域高功能區高標準保護的前提下,可根據海水交換活躍區和滯緩區的分布特征設置排污口,合理利用海洋環境容量。
4.5 不降低現狀使用功能
為了控制我國近岸海域環境污染現狀.在劃分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時,原則上不得降低現狀海水使用功能。對確實由于發展經濟或布対調整需降低現狀水質時.必須詳細論證該海域未來有無高功能要求,并作社會、經濟影響評估。
4.6 按高功能確定保護目標
對于兼有兩種以上功能的海域,應按高功能確定保護冃標:對于國界、省界、市界和縣界兩側附近的海域.如具有不同的功能,也應按高功能確定其保護目標。
4.7 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
我國沿海地區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特點差別很大,社會經濟發展程度不同,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技術水平、管理水平和海洋環境保護的需要,因地制宜地劃定海域環境功能區,確定保護重點。
5.1 自然環境概況調查
5.1.1 地理位置
標明所在海域的坐標(經度,緯度)、大陸岸線及島嶼岸線長度,海岸帶的長度和面積,領海、大陸架和所屬經濟區的面積等。
5.1.2 地質、地貌
包括所在海域自然形態,潮灘形態和穩定程度,地質、地貌類型、沉積物組成、海底地形等。
5.1.3 氣象
包括氣溫,降水,風況,霧況.日照和災害性天氣等氣象特征。
5.1.4主要入海河流
包括入海河流數,流域面積及河流長度,年徑流量(年均值和頻率值),含沙量,有機物及營養鹽的含量水平,并求出洪水季與枯水季的天數、水量,占全年水量的百分比等。
5.1.5 海洋水文
包括潮汐和潮流(性質、潮差、潮時、表底層流速、方向),波浪(地形分布、浪向分布、浪高和周期分布),海流(來源.外海水與沿岸水),水系(水色、透明度、鹽度、溫度、季節變化、對沿岸海水的影響變化)。
更多標準內容點擊以下鏈接獲取標準全文:
下載地址:《HJ/T 82-2001 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