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污染土壤原位熱脫附修復工程的污染物與污染負荷、總體要求、工藝設計、主要工藝設備和材料、檢測與過程控制、主要輔助工程、勞動安全與職業衛生、施工與調試、運行與維護等。
本標準適用于污染土壤原位熱脫附修復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可作為工程設計、施工、運行及維護的技術依據。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3096 聲環境質量標準
GB 3836.1 爆炸性環境 第 1 部分:設備 通用要求
?GB 3836.15 爆炸性環境 第 15 部分:電氣裝置的設計、選型和安裝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9078 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T 12917 油污水分離裝置
GB 13271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T 20801 壓力管道規范 工業管道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58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 50087 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
GB 50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 50187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GB 50268 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273 鍋爐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275 風機、壓縮機、泵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727 工業設備及管道防腐蝕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HJ 25.2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
HJ 25.4 建設用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
HJ 25.5 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
HJ 25.6 污染地塊地下水修復和風險管控技術導則
HJ/T 389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工業有機廢氣催化凈化裝置
HJ 580 含油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HJ 1095 芬頓氧化法廢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HJ 2000 大氣污染治理工程技術導則
HJ 2006 污水混凝與絮凝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HJ 2007 污水氣浮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HJ 2015 水污染治理工程技術導則
HJ 2026 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HJ 2027 催化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CJJ 33 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下列術語適用于本標準。
3.1
原位熱脫附 in-situ thermal desorption
向地下輸入熱能,加熱土壤、地下水,改變目標污染物的飽和蒸氣壓及溶解度,促進污染物揮發或溶解,并通過土壤氣相抽提或多相抽提實現對目標污染物去除的處理過程,包括熱傳導加熱、電阻加熱及蒸汽強化抽提等。
3.2
熱傳導加熱 thermal conductive heating
熱量通過傳導的方式由熱源傳遞到污染區域從而加熱土壤和地下水的處理過程。可以通過電能直接加熱的方式對加熱井進行加熱,也可以通過燃氣等能源產生的高溫熱煙氣等介質對加熱井進行加熱。
3.3
電阻加熱 electrical resistance heating
將電流通過污染區域,通過電流的熱效應加熱土壤和地下水的處理過程。也稱為電流加熱。
3.4
蒸汽強化抽提 steam enhanced extraction
通過將高溫水蒸氣注入污染區域,加熱土壤、地下水,從而強化目標污染物抽提效果的處理過程。
3.5
爆炸極限 explosive limit
又稱爆炸濃度極限。可燃氣體或蒸汽與空氣混合后能產生爆炸的濃度范圍。
3.6
爆炸極限下限 lower explosive limit
爆炸極限的最低濃度值。
3.7
土壤氣相抽提 soil vapor extraction
通過專門的地下抽提(井)系統,利用真空或注入空氣產生的壓力迫使非飽和區土壤中的氣體發生流動,從而將其中的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和半揮發性有機污染物脫除,達到清潔土壤的目的。
3.8
多相抽提 multiple phase extraction
通過真空提取手段,抽取地下污染區域的土壤氣體、地下水和油層到地面進行相分離及處理,以控制土壤和地下水中有機污染的技術。
4.1 原位熱脫附技術可用于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中苯系物、石油烴、鹵代烴、多氯聯苯、二噁惡英等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和半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的治理。
4.2 原位熱脫附工程實施前,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范對目標污染地塊進行全面深入的調查。根據工程設計需要,收集相關資料,主要包括:
a)地塊污染特征,包括污染物及濃度分布、污染深度、范圍等,重點關注易揮發、惡臭類污染物;
b)地塊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包括:地層結構、土壤滲透性、導熱導電特性、地下水位、流向等;
c)區域氣象氣候條件,包括氣溫、降水量、主導風向等;
d)地下構筑物或埋藏物分布;
e)地塊用途(現狀及規劃);
f)周邊敏感點及分布,包括居民點、地表水源地及地下水源地等;
g)能源供應條件,包括燃氣、電力、蒸汽供應等。
4.3 熱傳導加熱技術的加熱溫度通常在水的沸點以上。當地下水流速較大(大于 10-4 m/s),影響到修復區域加熱時,應考慮地下水阻隔。具體技術適用性要求參見附錄 A。
4.4 電阻加熱技術的加熱溫度通常在水的沸點以下。為保證加熱區域良好的導電條件,土壤的含水率宜保持在 20%以上。具體技術適用性要求參見附錄 A。
4.5 蒸汽強化抽提技術的加熱溫度通常不超過 170℃。為保證蒸汽傳輸和加熱效果,土壤的滲透系數宜在 10-4 cm/s 以上。具體技術適用性要求參見附錄 A。
4.6 修復過程中的二次污染主要包括:
a)廢氣:包括原位熱脫附的抽提蒸汽、燃料燃燒產生的廢氣及無組織排放的廢氣等。廢氣污染物主要包括原位熱脫附修復涉及的目標污染物、顆粒物、非甲烷總烴等。
b)廢水:包括蒸汽冷凝水、抽出的污染地下水、建井施工過程產生的廢水、井點降水、清洗廢水等。廢水的污染物主要包括原位熱脫附修復涉及的目標污染物及中間產物等。
c)固體廢物:包括生活垃圾、包裝材料、安裝廢料、建井施工過程的泥漿,以及廢水處理產生的污泥及冷凝廢油/廢液、廢活性炭等。
5.1一般規定
a)原位熱脫附修復工程需遵循綠色修復的理念,避免能源和資源浪費。
b)原位熱脫附修復工程應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審批意見的要求,其防治污染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運行。
c)原位熱脫附處理后的土壤和地下水中目標污染物含量需滿足修復目標值的要求。
d)原位熱脫附修復工程應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具備針對性和有效性。修復工藝設計應本著成熟可靠、技術先進、經濟適用的原則,并考慮節能、安全、操作簡便。修復工程應與修復工藝水平相適應。
e)應對原位熱脫附修復工程施工和運行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及其他污染物進行治理,并達到 GB 9078、GB 13271、GB 14554、GB 16297、GB 37822、GB 8978、GB 12348 等國家、地方和相關行業排放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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