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 42 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粵府令第 281 號)和《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委托廣州、深圳市組織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有關報告評審工作的通知》(粵環函〔2021〕127 號)有關規定,指導和規范深圳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工作,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環辦土壤〔2019〕63 號)、《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及效果評估報告技術審查要點(試行)》(粵環辦〔2020〕67 號)和《深圳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與風險評估工作指引(2021 年版)》(深環〔2021〕15 號, 以下簡稱《工作指引》),制定本工作程序。
本工作程序僅適用于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行政區域內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 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受理和評審工作。
深圳市跨行政區域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風 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受理和評審工作按照 廣東省規定由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實施。
(一)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由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組織評審。
(二)對于涉及城市更新、土地整備的項目,區城市更新 和土地整備主管部門應參加報告評審。
(三)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主管部 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核實地塊用地面積(四至范圍)、邊界文件、土地流轉記錄、現有土地使用單位、土地使用權人、規 劃用途、用途變更、有關用地審批和規劃許可等信息(以下簡 稱“權屬信息”)。涉及城市更新、土地整備的項目,區城市更 新和土地整備主管部門負責權屬信息審核,對于未掌握的歷史 情況、規劃許可、用地審批情況的,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主 管部門可轉轄區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實;涉及已進行不 動產登記的土地相關登記信息可轉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核實。
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以下簡稱“風險評估報告”)評審實行“形式審查-技術初審-專家評審”三級評審制度。工作流 程詳見附件 1。
(一)形式審查
1.審查方式
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等(以下簡稱“項目責任 單位”)將風險評估報告上傳至廣東省建設用地污染地塊信息系 統(以下簡稱“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如深圳市后期開發出本市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則使用本市系統,下同),即視為風險評估報告評審申請。
項目責任單位提出申請后,市生態環境局委托報告審查機 構對照形式審查要點(詳見附件 2),于 5 個工作日內對風險評估報告進行形式審查,并在污染地塊信息系統中下達形式審查 意見。
2.權屬信息審核
若污染地塊在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后進行土地流 轉、變更土地使用權人,市生態環境局應通知市規劃和自然資 源各管理局(以下簡稱“各區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局”)或各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原則上于 5 個工作日內對地塊重新開展權屬信息審核,并在污染地塊信息系統下達審核意見。若地 塊權屬信息需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權屬信息審核工作時限可適當延長。
若污染地塊在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后未進行土地流 轉或未變更土地使用權人,各區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局或城市 更新和土地整備局無需開展權屬信息審核。
3.審查結果
若形式審查要點中存在任意一項不合格,將視為報告形式 審查不通過,不予以受理申請。針對形式審查不通過的報告, 市生態環境局或權屬信息審核部門應一次性告知不通過的原 因,并由市生態環境局在污染地塊信息系統中予以退回。
?(二)技術初審
1.審查方式
市生態環境局委托報告審查機構,按照《工作指引》要求 及技術初審要點(詳見附件 2),于 5 個工作日內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風險評估報告進行技術初審,并在污染地塊信息系統中下 達技術初審意見。
2.審查內容
技術初審要點包括重點審核要點和一般審核要點。若重點 審核要點中存在任意一項不合格,則視為報告存在原則性技術 問題,不滿足上會要求,市生態環境局在污染地塊信息系統中 予以退回;若重點審核要點均合格,但一般審核要點存在不合 格項,市生態環境局通知項目責任單位在上會前根據技術初審意見對報告進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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