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再生有色金屬(再生銅、再生鋁、再生鉛、再生鋅)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以廢雜有色金屬為原料生產有色金屬及其合金的排污單位,在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水、氣污染物,噪聲以及對其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自行監測。
以含銅污泥、含鋅煉鋼煙塵、含鉛浸出渣等有色金屬二次資源為主要原料生產有色金屬及其合金的排污單位,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自備火力發電機組(廠)、配套動力鍋爐的自行監測要求按照 HJ 820 執行。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31574 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HJ 2.2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
HJ 2.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表水環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
HJ 442.8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對近岸海域水環境影響監測
HJ 610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
HJ 664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試行)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20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
HJ 863.4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有色金屬工業—再生金屬
HJ 964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GB 31574、HJ 863.4 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再生有色金屬排污單位 secondary non-ferrous metal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以廢雜有色金屬為原料,生產有色金屬及其合金的再生有色金屬企業。
3.2
再生銅排污單位 secondary copper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以廢雜銅為原料,生產粗銅、陽極銅或陰極銅的再生銅企業。
3.3
再生鋁排污單位 secondary aluminum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以廢雜鋁為原料,生產鋁及鋁合金的再生鋁企業。
3.4
再生鉛排污單位 secondary lead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以廢雜鉛(主要是廢鉛蓄電池)為原料,生產粗鉛、精煉鉛及鉛合金的再生鉛企業。
3.5
再生鋅排污單位 secondary zinc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以廢雜鋅為原料,生產金屬鋅及鋅合金的再生鋅企業。
3.6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
直接或通過溝、渠或者管道等設施向廠界外專門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排污單位應查清本單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標及潛在的環境影響,制定監測方案,設置和維護監測設施,按照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做好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記錄和保存監測數據,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
5.1 廢水排放監測
5.1.1 監測點位
5.1.1.1 排污單位應在廢水總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生活污水單獨排入外環境的應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
5.1.1.2 排放鉛、砷、鎳、鎘、鉻、銻、汞的再生有色金屬工業排污單位,應在相應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
5.1.2 監測指標及監測頻次
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1 執行。
表 1 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監測點位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
直接排放 | 間接排放 | ||
廢水總排放口 | 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 | 自動監測 | |
總氮、總磷 | 月(日 a) | 季度(日 a) | |
總銅、總鋅 | 月 | 季度 | |
懸浮物、石油類、硫化物 | 季度 | 半年 | |
生產車間或設施廢水排放口 | 總鉛、總砷、總鎳、總鎘、總鉻、總汞、總銻 b | 月 | |
生活污水排放口 | 流量、pH 值、懸浮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動植物油 | 月 | / |
雨水排放口 | 化學需氧量、石油類、懸浮物 | 月(季度 c) | |
注 1: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明確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應采取自動監測。 注 2:排污單位應根據使用的原輔用料中含重金屬情況確定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監測指標。 | |||
a 水環境質量中總氮、總磷實施總量控制區域最低監測頻次按日執行。 b 適用于再生銅和再生鉛排污單位。 c 雨水排放口有流動水排放時按月監測。若監測一年無異常情況,可放寬至每季度開展一次監測。 |
5.2 廢氣排放監測
5.2.1 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
5.2.1.1 各生產工序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2~表 5 執行。
5.2.1.2 對于多個污染源或生產設備共用一個排氣筒的,監測點位可布設在共用排氣筒上,當執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廢氣合并排氣筒排放時,應在廢氣混合前開展監測;若監測點位只能布設在混合后的排氣筒上,監測指標應涵蓋所對應的污染源或生產設備監測指標,最低監測頻次按照嚴格的執行。
表 2 再生銅工業排污單位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行業類型 | 監測點位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再生銅 | 粗銅熔煉尾氣排氣筒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 計)、顆粒物 | 自動監測 |
砷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 | 月 | ||
錫及其化合物、銻及其化合物、鉻及其化合物 | 季度 | ||
二噁英類 | 年 | ||
粗銅熔煉環境集煙排氣筒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 計)、顆粒物 | 自動監測 | |
砷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 | 月 | ||
錫及其化合物、銻及其化合物、鉻及其化合物 | 季度 | ||
二噁英類 | 年 | ||
陽極銅熔煉尾氣排氣筒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 計)、顆粒物 | 自動監測 | |
砷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 | 月 | ||
錫及其化合物、銻及其化合物、鉻及其化合物 | 季度 | ||
二噁英類 | 年 | ||
陽極銅熔煉環境集煙排氣筒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 計)、顆粒物 | 自動監測 | |
砷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 | 月 | ||
錫及其化合物、銻及其化合物、鉻及其化合物 | 季度 | ||
二噁英類 | 年 |
更多標準內容點擊以下鏈接獲取標準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