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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209-2021 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 技術指南(試行)??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樣品采集、保存、流轉、制備與分析,監測結果分析,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監測報告編制,監測管理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中在產工業企業內部的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其他工業企業的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中貯存場和填埋場的監測,國家已發布相應技術規定的,從其規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36600 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GB/T 32722 土壤質量 土壤樣品長期和短期保存指南

      HJ 25.2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

      HJ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 610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

      HJ 964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

      HJ 1019 地塊土壤和地下水中揮發性有機物采樣技術導則

      《重點監管單位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指南(試行)》(生態環境部公告 2021 年第 1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自行監測 self-monitoring

      工業企業為掌握生產過程對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的影響情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組織開展的定期監測活動。

3.2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 key soil pollution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entity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有毒有害物質排放等情況,確定納入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單位。

3.3

      重點監測單元 key monitoring unit

      企業根據排查認為可能通過滲漏、流失、揚散等途徑導致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需開展監測的重點場所或重點設施設備。

3.4

      關注污染物 contaminants of concern

      企業重點場所或重點設施設備運行過程中涉及且可能導致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物質。

3.5

      潛水 phreatic water

      地表以下第一個穩定隔水層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

4 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

4.1 制定監測方案

      企業應通過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及人員訪談等工作,排查企業內所有可能導致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場所及設施設備,將其識別為重點監測單元并對其進行分類,制定自行監測方案。監測方案內容至少包括:監測點位及布置圖,監測指標與頻次,擬選取的樣品采集、保存、流轉、制備與分析方法,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

4.2 建設與管理監測設施

      企業應根據監測方案確定的監測點位與監測指標,按照HJ 164 的要求建設并管理地下水監測井。地下水監測井應建成長期監測井。

4.3 實施監測方案

      企業應按照監測方案,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自行或委托相關機構定期開展監測活動,并將相關內容納入企業自行監測年度報告,及排污許可證年度執行報告(僅限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企業)。

4.4 做好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企業應建立自行監測質量體系,按照本標準及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做好各環節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4.5 報送和公開監測數據

      企業應按照相關法規的要求,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

5 監測方案制定

5.1 重點監測單元

5.1.1資料收集

      建議收集的資料主要包括企業基本信息、生產信息、水文地質信息、生態環境管理信息等,資料清單列表參見附錄A。可根據實際情況增減有關資料。

5.1.2 現場踏勘

      應通過現場踏勘,補充和確認待監測企業內部的信息,核查所收集資料的有效性。對照企業平面布置圖,勘察各場所及設施設備的分布情況,核實其主要功能、生產工藝及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質。重點觀察場所及設施設備地面硬化或其他防滲措施情況,判斷是否存在通過滲漏、流失、揚散等途徑導致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隱患。

5.1.3 人員訪談

      必要時,可通過人員訪談進一步補充和核實企業信息。訪談人員可包括企業負責人,熟悉企業生產活動的管理人員和職工,企業屬地的生態環境、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熟悉所在地情況的人員,相關行業專家等。

5.1.4 重點監測單元的識別與分類

      對本標準 5.1.15.1.3 調查結果進行分析、評價和總結,結合《重點監管單位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指南(試行)》等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排查企業內有潛在土壤污染隱患的重點場所及重點設施設備,將其中可能通過滲漏、流失、揚散等途徑導致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場所或設施設備識別為重點監測單元,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監測工作。

      重點場所或重點設施設備分布較密集的區域可統一劃分為一個重點監測單元,每個重點監測單元原則上面積不大于 6400 m2

      重點監測單元確定后,應依據表 1 所述原則對其進行分類,并填寫重點監測單元清單,清單格式參見附錄 B

1 重點監測單元分類表

單元類別

劃分依據

一類單元

內部存在隱蔽性重點設施設備的重點監測單元

二類單元

除一類單元外其他重點監測單元

注:隱蔽性重點設施設備,指污染發生后不能及時發現或處理的重點設施設備,如地下、半地下或接地的儲罐、池體、管道等。

5.2 監測點位

5.2.1 布設原則

5.2.1.1 監測點位的布設應遵循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且不造成安全隱患與二次污染的原則。

5.2.1.2 點位應盡量接近重點單元內存在土壤污染隱患的重點場所或重點設施設備,重點場所或重點設施設備占地面積較大時,應盡量接近該場所或設施設備內最有可能受到污染物滲漏、流失、揚散等途徑影響的隱患點。

5.2.1.3 根據地勘資料,目標采樣層無土壤可采或地下水埋藏條件不適宜采樣的區域,可不進行相應監測,但應在監測報告中提供地勘資料并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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