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建設項目的大氣環境影響評價。區域和規劃的大氣環境影響評價亦可參照使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095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HJ 2.1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
TJ 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環境空氣敏感區
指評價范圍內按GB 3095規定劃分為一類功能區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二類功能區中的居民區、文化區等人群較集中的環境空氣保護目標,以及對項目排放大氣污染物敏感的區域。
3.2 常規污染物
指GB 3095中所規定的二氧化硫(SO2)、顆粒物(TSP、PM10)、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 等污染物。
3.3 特征污染物
指項目排放的污染物中除常規污染物以外的特有污染物。主要指項目實施后可能導致潛在污染或對周邊環境空氣保護目標產生影響的特有污染物。
3.4 大氣污染源分類
按預測模式的模擬形式分為點源、面源、線源、體源四種類別。
點源:通過某種裝置集中排放的固定點狀源,如煙囪、集氣筒等。
面源:在一定區域范圍內,以低矮密集的方式自地面或近地面的高度排放污染物的源,如工藝過程中的無組織排放、儲存堆、渣場等排放源。
線源:污染物呈線狀排放或者由移動源構成線狀排放的源,如城市道路的機動車排放源等。
體源:由源本身或附近建筑物的空氣動力學作用使污染物呈一定體積向大氣排放的源,如焦爐爐體、屋頂天窗等。
3.5 大氣污染物分類
大氣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按存在形態分為顆粒物污染物和氣態污染物,其中粒徑小于巧1m的顆粒物污染物亦可劃為氣態污染物。
3.6 排氣筒
指通過有組織形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各種類型的裝置,包括煙囪、集氣筒等。
3.7 簡單地形
距污染源中心點5 km內的地形高度(不含建筑物)低于排氣筒高度時,定義為簡單地形,見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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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地址:《HJ 2.2-2008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