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通用規定、工作程序、工作內容及相關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 環境要素(Environmental elements)
指構成環境整體的各個獨立的、性質各異而又服從總體演化規律的基本物質組成,也叫環境基質,通常是指大氣、水、聲、振動、生物、土壤、放射性、電磁等。
2.2 累積影響(Cumulative impact)
指當一種活動的影響與過去、現在及將來可預見活動的影響疊加時,造成環境影響的后果。
2.3 環境保護目標(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bjects)
指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內的環境敏感區及需要特殊保護的對象。
2.4 污染源(Pollution Sources)
指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發生源,通常指向環境排放有害物質或對環境產生有害影響的場所、設備或裝置等。
2.5 污染源源強核算(Accounting for Pollution Sources Intensity)
指選用可行的方法確定建設項目單位時間內污染物的產生量或排放量。
3 總則
3.1 環境影響評價原則
突出環境影響評價的源頭預防作用,堅持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
a)依法評價
貫徹執行我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政策和規劃等,優化項目建設,服務環境管理。
b)科學評價
規范環境影響評價方法,科學分析項目建設對環境質量的影響。
c)突出重點
根據建設項目的工程內容及其特點,明確與環境要素間的作用效應關系,根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和審查意見,充分利用符合時效的數據資料及成果,對建設項目主要環境影響予以重點分析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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