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2.4-2009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聲環境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聲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內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建設項目聲環境影響評價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中的聲環境影響評價。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495 汽車加速行駛車外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
GB 3096 聲環境質量標準
GB 9660 機場周圍飛機噪聲環境標準
GB/T 9661 機場周圍飛機噪聲測量方法
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 14227 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站臺聲學要求和測量方法
GB 12523 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
GB/T 12524 建筑施工場界噪聲測量方法
GB 12525 鐵路邊界噪聲限值及其測量方法
GB/T 15190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適用區劃分技術規范
GB/T 17247.2 聲學戶外聲傳播衰減 第2部分 一般計算方法
GB 22337 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HJ/T 90 聲屏障聲學設計和測量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環境噪聲 ambient noise
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頻率在 20~20 000 Hz的可聽聲范圍內)。
3.2 固定聲源 fixed source
在聲源發聲時間內,聲源位置不發生移動的聲源。
3.3 流動聲源 hydrodynamic source
在聲源發聲時間內,聲源位置按一定軌跡移動的聲源。
3.4 點聲源 point sound source
以球面波形式輻射聲波的聲源,輻射聲波的聲壓幅值與聲波傳播距離(r)成反比。任何形狀的聲源,只要聲波波長遠遠大于聲源幾何尺寸,該聲源可視為點聲源。在聲環境影響評價中,聲源中心到預測點之間的距離超過聲源最大幾何尺寸2倍時,可將該聲源近似為點聲源。
3.5 線聲源 line sound source
以柱面波形式輻射聲波的聲源,輻射聲波的聲壓幅值與聲波傳播距離的平方根()成反比。
3.6 面聲源 area sound source
以平面波形式輻射聲波的聲源,輻射聲波的聲壓幅值不隨傳播距離改變(不考慮空氣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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