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醫療機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的工作程序、總體要求,驗收技術方案和驗收技術報告的編制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各類醫療機構建設項目的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
本標準不適用于醫療機構的輻射安全許可、負壓病房及生物安全防護三級、四級實驗室 (P3. P4生物安全實驗室)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096 聲環境質量標準
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HJ 493 水質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HJ 494 水質采樣技術指導
HJ 495 水質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
HJ 630 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
HJ/T 397 固定污染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關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環發〔2000 ) 38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醫療機構medical organization
指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專科防治院(所、站)、社區醫療、衛生院(所、站)、急救中心、療養院等。
3.2 營運工況operation condition
指醫院營運規模占設計規模的負荷,包括門診量、急診量、醫務人員數量、住院床位數,以及環保設施運行的負荷,包括正常營運工況和非正常營運工況。
正常營運工況指醫療機構正常營運,各類環保設施按照設計工藝參數進行穩定運行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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