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性磷中毒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黃磷所引起的全身性疾病。短期內接觸大劑量的黃磷或黃磷灼傷引起的以肝、腎損害為主要表現者為急性磷中毒;長期接觸引起的以牙齒及下領骨損害為主要表現者為慢性磷中毒,可伴有肝、腎損害。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磷中毒的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職業活動中,由于接觸黃磷引起的中毒,不適用于赤磷、紫磷、黑磷等引起的中毒。非職業活動中接觸黃磷引起的中毒,亦可參照使用本標準。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6379-1996 職業性中毒性肝病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GB 19371-1996 職業性化學性皮膚灼傷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3 診斷原則
3.1 根據短時期內吸入大量黃磷蒸氣或黃磷灼傷的職業史,有以急性肝、腎損害為主的臨床表現、綜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的類似疾病,方可診斷為急性磷中毒。
3.2 根據長期密切接觸黃磷蒸氣或含黃磷粉塵的職業史,有以進行性牙周組織、牙體及下領骨損害為主的臨床表現,也可有肝、腎損害,結合現場勞動衛生學資料等綜合分析,排除其他病因所引起的類似疾病后,方可診斷為慢性磷中毒。
4 診斷及分級標準
4.1 急性磷中毒
4.1.1 輕度中毒
吸入高濃度黃磷蒸氣數小時后或黃磷灼傷后1一10天左右出現頭痛、頭暈、乏力、食欲不振、惡心、肝區疼痛等癥狀,并有肝臟腫大及壓痛,伴有肝功能試驗異常,符合急性輕度中毒性肝病;可有血尿、蛋白尿、管型尿,符合急性輕度中毒性腎病。
4.1.2 中度中毒
上述癥狀加重,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
a) 肝臟明顯腫大及壓痛,肝功能明顯異常,符合急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b) 腎功能不全,尿素氮及血漿肌配升高,符合急性中度中毒性腎病。
4.1.3 重度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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