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從一個生產批中抽取整張樣品革數量的方法,適用于任何鞣制方法的各種皮革。
本標準等同采用國際標準ISO 2588-1973《皮革一取樣一批樣的取樣數量》。
1 定義
1.1 商業批:系商業部門一次送交的皮革數量。商業批可能包括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生產批,或幾個生產批中的部分數最的總和。
1.2 生產批:由機器制造的或在某種條件下生產的并認為質量是一致的批量皮革。
1.3 批樣:從一個生產批的皮革中選取出來作樣品用的整張革。
1.4 單樣:批樣中的一個樣品,即整張革。
2 取樣方法
2.1 如果有關雙方無其他合同或取樣規定,可按2.2. 2.3和2.4條的規定取樣。
2.2 批樣的數最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n 取樣數量;
N一一個生產批皮革的張數。
2.3 在任何情況下取樣數量不得少于3。
2.4 在生產批中選取批樣時,必須保證任意選取。最好先數清整批革的數量,而后順次每隔N/n張取樣一張。可用表格列出任意抽取數。
3 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a.在取樣過程中記錄任何非一般性的特點;
b.應詳細記載沒有按本標準規定的操作內容,
c.每個生產批的標志,
d.每一生產批的實際數量(即張數);
e.從每批皮革中抽取的數量。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業部提出,由輕工業部毛皮制革工業科學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由輕工業部毛皮制革工業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惠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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