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皮革物理性能檢測試片在進行檢測以前應在規定的溫度、相對濕度和時間內進行空氣調節,以達到平衡為止。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類型的皮革。
注:由于周圍的空氣會影響皮革的重最和物理性能的檢測結果,因此用規定的標準空氣進行調節是必要的。
本標準等同采用國際標準ISO 2419-1972《皮革-物理性能測試用試片的空氣調節》。
1 調節方法
試片在測試前48h內,應放置在溫度為20土2℃、相對濕度為63% -67%的標準空氣中進行空氣調節,其放置的位置應留有使空氣能自由接觸其表面的空隙。并將風扇放在適當的地方,使空氣不斷地快速流動。
注:①經空氣調節的試樣,如不在標準空氣中進行測試,可將試樣從標準空氣中逐一取出,逐一測試。但本方法不適用于耐摩以及其他某些試驗。
②如無恒溫恒濕設備,可用下述化學試劑和方法來達到所需的溫度濕度。
試劑:硝酸銨(化學純)或亞硝酸鈉(化學純)的過飽和溶液或36%硫酸溶液。
使用方法:將上述任一種溶液放在干燥器中,再將干燥器放人溫度為20±2℃的恒溫箱中,這樣干燥器內就能達到上述的標準溫度濕度。
③如果被空調試片重量變化的要求不超過3%,那末試片在標準空氣中調節以前,可以先按下述方法進行處理:
在最高溫度為70℃的帶有鼓風設備的供箱里,預先干燥3h(溫度以不損壞試片為準)。相對濕度應低于7%。
如采用常溫,試片應放置在氣壓不超過67μbar(大約6.5 N/m2),并盛有五氧化二磷的容器中進行干燥。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業部提出,由輕工業部毛皮制革工業科學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由輕工業部毛皮制革工業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惠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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