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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689.12-1984 皮革 水分及其他揮發物的測定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皮革中水分及其他揮發物的方法,適用于各種方法鞣制的各種類型皮革的各個加工工段。

      用干燥的辦法來精確地測定皮革的水分是不可能的,因為在升高溫度時其他揮發物會逸失,鞣質和脂肪會被氧化。有些吸收的水分在干燥后還會留在皮革內。

1 定義

1.1 揮發物含最:皮革在102土2℃溫度中干燥到恒重時所失去的重量。

1.2 恒重:皮革在烘箱中干燥lh后,前后兩次重量的差不超過原始重量0.1%時,即作為恒重。

2 儀器

      試驗室通用儀器和特殊儀器。

2.1 上過釉的瓷坩堝。

2.2 烘箱:配有風扇,溫度能控制在102土2℃的范圍內。

2.3 具磨口塞的稱量瓶。

3 取樣

3.1 整張革:如果有關雙方對取樣無其他共同的協定,可按照GB 4689.3-84《皮革-取樣-批樣的取樣數量》進行取樣。試片可按GB 4689.1-84《皮革二試驗室樣品一部位和標志》規定的方形樣塊上切取。

3.2 其他:可根據齋要按合同或有關規定取樣。

4 操作方法

4.1 樣品制備按GB 4689.11-84《皮革一化學試驗樣品的制備》的規定。稱取3~5g制備好的樣品(準確到0.001 g),并在102±2 ℃溫度下干燥到恒重。第一次稱重應將試樣在烘箱中連續放置6h并在干燥器中冷卻0.5h后進行。繼續干燥1h,冷卻0.5h后再稱重以驗證其是否恒重。如果再次干燥稱重后,其重最的減少超過4mg,應繼續干燥,但總的干燥時間不得超過8h。

5 結果的表示

5.1 計算

       

      式中:M0―干燥前試樣的重量,g;

      M1―干燥后試樣的重量,g。

5.2 重復性

      在同一試驗室里同一測試人員平行雙份測定結果的差不得超過原始樣品重量的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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