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皮革硫酸鹽總灰分和硫酸鹽水不溶物灰分的測定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類型的皮革。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QB/T 2706-2005 皮革 化學、物理、機械和色牢度試驗 取樣部位(ISO 2418:2002, MOD)
QB/T 2708-2005 皮革 取樣批樣的取樣數量(ISO 2588:1985, MOD)
QB/T 2716-2005 皮革 化學試驗 樣品的準備(ISO 4044:1977, MOD)
QB/T 2721-2005 皮革 化學試驗 水溶物、水溶無機物和水溶有機物的測定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硫酸鹽總灰分
在規定的條件下皮革炭化后用硫酸處理,并在800℃灼燒下灰化得到的殘余物。
3.2
硫酸鹽水不溶物灰分
按QB/T 2721-2005的規定用水進行萃取后的皮革,經炭化、硫酸化后,在規定條件下灰化后得到的殘余物。
4 原理
皮革炭化后用硫酸處理,并在敞口的坩堝中進行灰化。
由皮革灰化所得到礦物質的含量,由于分解、還原或某些鹽類的揮發逸失,而與實際含量不同。用硫酸處理灰分,其中鹽和氧化物都轉化為硫化物。但有些鹽類在選定的某一灼燒溫度下能再次轉變成氧化物。
測定的結果可能會由于皮革中存在有機金屬化合物而不準確,比如有機硅的存在。
測定總礦物質的含量,如在皮革的全分析范圍內,水溶物含量和水不溶物含量用計算或分別測定來確定。
用這個方法不能測定銨鹽(與QB/T 2721-2005比較).
5 試劑和材料
除非另有說明,在分析中僅使用確認為分析純的試劑和蒸餾水或去離子水或相當純度的水。
5.1 硫酸(1mo1/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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