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以動物的骨、皮、筋、腿和鱗等為原料經適度水解所制得的食品添加劑明膠。
2 要求
2.1 原料要求
2.1.1 可以使用的原料:
a)屠宰場、肉聯廠、罐頭廠、菜市場等提供的經檢疫合格的新鮮牛、豬、羊和魚等動物的皮、骨、筋、健和鱗等;
b) 制革蹂制工藝前,剪切下的帶毛邊皮或剖下的內層皮;
c)骨粒加工廠加工的清潔骨粒和自然風干的骨料。
2.1.2 禁止使用的原料:
a)制革廠蹂制后的任何廢料;
b) 無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的牛、豬、羊或魚等動物的皮、骨、筋、健和鱗等;
c) 經有害物處理過或使用苯等有機溶劑進行脫脂的動物的皮、骨、筋、健和鱗等。
2.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應符合表1規定。
表1 感官要求
項目 |
要求 |
檢驗方法 |
色澤 |
淡黃色至黃色 |
取適量樣品置于潔凈透明的玻璃器皿中,在自然光線下,觀察其色澤和狀態 |
狀態 |
固體狀(如顆粒、片狀、粉末等) |
|
氣味 |
無不適氣味 |
配制明膠溶液(2. 5 %),嗅其味 |
2.3 理化指標
表2 理化指標
項目 |
指標要求 |
檢驗方法 |
||
水分,w/% ≤ |
14.0 |
GB 5009.3直接干燥法a |
||
凝凍強度(6.67%) /(Bloom g) ≥ |
50 |
附錄A中A.4 |
||
灰分,w/% ≤ |
2.0 |
GB 50094b |
||
透射比/% |
波長/mm |
450 ≥ |
30 |
附錄A中A.5 |
620 ≥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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