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進口冶煉渣的環境保護控制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以下冶煉渣的進口管理。
海關商品編號 |
固體廢物名稱 |
2618001001 |
主要含錳的冶煉鋼鐵產生的粒狀熔渣,含錳量大于25%(包括熔渣砂) |
2619000010 |
軋鋼產生的氧化皮 |
2619000030 |
含鐵量大于80%的冶煉鋼鐵產生的渣鋼鐵 |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5085.1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腐蝕性鑒別
GB 5085.2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急性毒性初篩
GB 5085.3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浸出毒性鑒別
GB 5085.4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易燃性鑒別
GB 5085.5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反應性鑒別
GB 5085.6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毒性物質含量鑒別
SN/T 0570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物放射性污染檢驗規程
SN/T 1791.10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物檢驗檢疫規程 第10部分:冶煉渣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令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夾雜物 Carried-waste
在產生、收集、包裝和運輸過程中混入進口冶煉渣中的其他物質(不包括進口冶煉渣的包裝物及在運輸過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質)。
4 控制標準與要求
4.1 進口冶煉渣的放射性污染控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冶煉渣中未混有放射性廢物;
b) 冶煉渣(含包裝物)的外照射貫穿輻射劑量率不超過進口口岸所在地正常天然輻射本底值 +0.25μGy/h;
更多標準內容點擊以下鏈接獲取標準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