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進口木及木制品廢料(以下簡稱木廢料)的環境保護控制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以下木廢料的進口管理。
海關商品編號 |
固體廢物名稱 |
4401310000 |
木屑棒 |
4401390000 |
其他鋸末、木廢料及碎片 |
4501901000 |
軟木廢料 |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5085.1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腐蝕性鑒別
GB 5085.2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急性毒性初篩
GB 5085.3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浸出毒性鑒別
GB 5085.4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易燃性鑒別
GB 5085.5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反應性鑒別
GB 5085.6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毒性物質含量鑒別
SN/T 0570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物放射性污染檢驗規程
SN/T 1791.3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物檢驗檢疫規程 第3部分:木、木制品廢料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令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夾雜物Carried-waste
在產生、收集、包裝和運輸過程中混入進口木廢料中的其他物質(不包括進口木廢料的包裝物及在運輸過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質)。
4 控制標準與要求
4.1 進口木廢料的放射性污染控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木廢料中未混有放射性廢物;
b) 木廢料(含包裝物)的外照射貫穿輻射劑量率不超過進口口岸所在地正常天然輻射本底值 +0.25μGy/h;
c)木廢料的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為:表面任何部分的300 cm2的最大檢測水平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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